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公告二、《辦法》第二條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八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3、所以按照上述規定,很多小規模納稅人隱匿收入稽查查補銷售額被計入查補當期而非納稅義務發生所屬期,即使企業多年前超標,被查到時仍可按查補當期的1%征收率補稅。這種時間錯配給少數企業留下了操作空間。而企業可選擇在超標當月的1日或次月1日登記,部分納稅人甚至通過“注銷重辦”的方式規避一般納稅人身份,繼續以1%征收率納稅,造成了市場競爭的稅收不公平現象。
4、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并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當期起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號,第二條第三款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入對應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注意,這里變成了所屬期。
2號公告第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超過規定標準的當期1日。
6、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稅款所屬期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2026年1月1日。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2025年及以前稅款所屬期銷售額,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7、總結:2026年1月1日前已經處理的查補銷售額仍按原政策1%補稅,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新規僅適用于2026年1月1日及之后發生的超標情形。
虎說財稅建議:
對于小規模公司在2026年一定要評估一下,最近一年的銷售額是否會超過500萬,如果會超過,建議從現在就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畢竟,變更為一般納稅人之后,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不變更,你公司當期的稅款就需要按照13%、9%或6%繳納稅款。而不是次月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進行納稅。還需要注意這里使用的是當期,不是當月!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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