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閱讀了一篇詭異的新聞報道,原委極為跌宕起伏。但稍微花了點時間看明白前因后果之后。只能說:給我一個星期,我也編不出像樣的理由用來狡辯。
簡單說就是一句話,村民們擁有使用權的“集體土地”,突然被要求“交租”。荒誕吧?一交就是13年,平白無故收到十幾億“租金”。
紙上山河今尚在,地中主人已無名。
如果要舉個例子,也很好理解。農村的宅基地都懂吧,它不屬于你,它是集體經濟。但是你有使用權啊,你在上面建了房子,安了家,那就是你家。可突然,有人告訴你:你家還是你家,但是你每個月要給我交租金。
是不是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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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這件事情詭異,你不仔細點閱讀原報,你都看不明白其中的神奇之處。也因此,建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先看看報道的原文,別被我存在的疑惑給影響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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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時候,同江市當地政府向各村頒發《土地證》,明確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隨之村民們也取得由省級下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這很好啊也完全符合法律關系,土地歸村集體,經營權歸村里的農民。大部分地方都是這樣,沒啥問題。
但接下來,神奇、荒誕且讓人看不懂的事情開始陸續上演了。
先是,1996年,當地市突然出了一份行政文件,宣布此前頒發的《土地證》無效。自此,在實際管理中,集體土地就突然變成了“國有土地”。
接著,2010年,當地市又下發文件,明確廢止了1996年那份宣布《土地證》無效的文件。那按理說,土地依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在村民。
結果,兩年后也就是2012年,當地開始以“國有土地”為前提,向村民們收取土地的“租賃費”。一收就收了13年,總共收了十幾億……
這操作,你們看得懂嗎?反正我是存在不少疑惑的,簡單提一提,懂的讀者可以反駁并指導我一下。
第一,法律我也學過一點,學得時候入門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簡單講,A市制定的行政規定,你不能拿到B市去用,更不能用來否定憲法。因為后者是上位法。
所以,1996年當地市制定的行政文件,為什么能碰瓷《土地證》啊,有這個權力嗎?即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是省級制發的呀。大家應該能理解吧,這就好比學校教務處發通知:“從今天起,本校畢業證等同于清華畢業證”,可以嗎?
第二,就是1996年當地市發的文件,直接把集體土地變成了國有土地。我不懂的是,這種是不賣、不征、不補,直接改變性質,怎么做到的?按照法律,集體土地要變成國有土地,只能走“依法征收”這條路,因此必須滿足批準、公告、聽證、補償、登記變更這些步驟,并且還需要涉及到更高級別的權力來決定。
同樣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就好比小區居委會突然貼一張通知,說道,“原房產證作廢,本小區房屋統一視為公租房。”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那沒辦法。但我的疑惑是,小區居委會有這個權力嗎?就算有,你一句話就決定了?會不會太兒戲。
第三,2010年,當地市又發了一個文件,意思是1996年,也就是第二條里面發的那個文件“不作數”了。即廢止,不再生效。這本身挺好,上面那個存在疑問,你給它廢止了,疑問不就沒了?可問題是,既然廢止了,又為何從2012年開始,根據那份“已廢止文件”收地租,還收了13年。
這科學嗎?這合理嗎?究竟是哪里搞錯了?
第四,這一點很關鍵,但也很簡單。報道里說的是“地租”,可我想不通這個“地租”該怎么去理解它。它肯定不是稅,因為稅是法律規定,有名字且財政公開的;也不能是租金,“集體土地”你怎么收租金?它的使用權本就屬于村民啊。舉個例子,“房子的使用權本來就寫在A的名下,A要住,還得給你交錢?”說得通嗎?
因此我起初想到的是——征收。征收了屬于國家,就收租?也不對啊,征收不是應該先給村民錢嗎,怎么可能還要反過來倒貼?能理解吧,公司把你崗位撤了,然后跟你說“你可以繼續上班,但得給公司交座位費”,這不符合邏輯。
所以,“地租”是什么?不懂。
第五,也是最后神奇且讓人迷惑的地方。據媒體稱:
國家和省級層面沒有批準過,同江市人民政府、同江市自然資源局也沒有制作、保存或獲取有關文件,但是向村民們的集體土地按照國有土地標準收取地租的事情就這么發生了,而且持續了13年時間,保守估計涉及金額十幾億元,其中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
——大象幫,公眾號:大象新聞
也就是說,村民去問依據。市政府表示:沒文件;自然資源局表示:沒資料;省里表示:沒批準。
可問題是,土地被當成國有,錢被收了十幾年,這些是事實啊!結果,沒人知道是誰干的。
啊,這?
原本,也許是我個人愚鈍,看不懂其中奇妙之處。但當媒體報道,當大量網民也感到疑惑的時候,這恐怕就不再是什么小問題。
某報評論說得好,名不正則言不順,我們是法治社會,應當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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