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本是學生安心學習、健康成長的凈土,但意外有時難免發生。學生在校期間因參加義務勞動意外受傷,責任究竟由誰來承擔?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在校學生義務勞動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為此類問題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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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峰(化名)是某技工學校在校學生。2024年10月28日,小峰按照學校安排參加大掃除活動。在配合老師與同學共同搬運宣傳欄時,因宣傳欄過重且邊緣鋒利,突然傾倒導致小峰右手受傷。事故發生后,小峰被送醫住院治療20天。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右手構成十級傷殘。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小峰父母將學校及校方責任險承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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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與質證。根據醫療記錄、鑒定報告等證據,確認傷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宣傳欄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法官向校方指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負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組織學生搬運具有一定重量的宣傳欄時,應預見到潛在風險,并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如配備手套、檢查并處理鋒利邊緣、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等。然而學校未能完全履行上述職責,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法官也向小峰家人說明調解方式具有快速獲賠、減輕訴累的優點。經過多輪耐心溝通與協商,雙方最終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共計40000元,學校賠償鑒定費等損失5000元。協議簽訂后,保險公司及學校按期履行了付款義務,至此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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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與危險認知能力相對不足,在校期間容易發生意外,校園安全尚需校方、家長和學生三方共同努力。學校對學生負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學校在加強安全教育與日常管理之余,還需排查校園設施隱患,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避免類似安全問題發生。家長應切實履行監護之責,加強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自我保護能力,密切了解孩子動態,保持良好溝通,并主動配合學校工作。學生要做好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要主動學習安全知識,自覺遵守校紀校規,與同學友善相處,遠離危險行為,不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唯有三方各盡其責、協同聯動,方能構建堅實的校園安全共同體,有效預防風險,護航學生成長。
來源丨龍鳳法庭
作者丨陳佳華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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