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5日訊某天晚上,一輛小型轎車在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某路口行駛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通過抓拍圖片無法辨別何人駕駛車輛。違法行為發生后,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以下簡稱天橋交警大隊)向該輛小型轎車所有人闞玫玫發送了違法處理通知。闞玫玫之夫楊東東自行登錄交管12123接受處理,而闞玫玫后來又主張自己是違法駕駛人,認為交警部門處罰對象錯誤。于是楊東東、闞玫玫將天橋交警大隊、濟南市人民政府訴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這車輛違章罰款,夫妻兩人中到底該誰繳納?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闞玫玫與楊東東系夫妻關系。闞玫玫為魯AUxxxx小型轎車所有人。2024年6月的某一天晚上,魯AUxxxx小型轎車在天橋區某路口行駛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通過抓拍圖片無法辨別何人駕駛車輛。違法行為發生后,被告天橋交警大隊向魯AUxxxx小型轎車所有人闞玫玫發送了違法處理通知。之后,原告楊東東登錄其本人實名注冊的交管1212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助處理平臺自助處理了上述交通違法行為,系統自動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記載了違法車輛信息、違法時間、違法行為、違法地點、處罰內容等,并告知如需紙質處罰決定書,請持駕駛證至處罰機關領取。同日,被告天橋交警大隊對原告楊東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原告楊東東罰款100元。原告楊東東不服,向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4年7月,濟南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楊東東提交的補正后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濟南市人民政府經審理后,于一個月之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天橋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同日向雙方當事人郵寄送達。法院另查明,原告楊東東曾于2024年3月有駕駛機動車違章記錄。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第五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助處理平臺自助處理違法行為。”本案中,被告天橋交警大隊依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的證據及原告楊東東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助平臺處理的行為,適用簡易程序對原告楊東東作出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據本案審判長王娟介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本案中,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的違法照片可以確認,2024年6月某一天晚上,魯AUxxxx小型轎車在濟南市天橋區某路口行駛通過有燈控路口時,實施了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處罰,但是違法照片并不能辨認違法駕駛人員。
關于被告天橋交警大隊的處罰對象是否正確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到機動車違法時,存在兩種情形:可以確定違法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作出處理;不能確定駕駛人的,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確定駕駛人的途徑,可能來自監控記錄本身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也可能來自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收到短信通知后的確認。“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的唯一手機客戶端應用程序。使用該程序,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可以自助處理本人和綁定的非本人名下機動車在全國范圍內單一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在200元及以下,累計記分不滿12分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本案中,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能夠確認違法車輛為魯AUxxxx小型轎車,但并不能辨別駕駛人員,被告天橋交警大隊審核后通過短信向違法車輛關聯手機號即原告闞玫玫發送違章信息告知其及時處理違章,原告楊東東登陸an>本人身份信息注冊的交管12123賬號自行處理了上述交通違法行為并繳納罰款,在其處理完后,系統即自動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因被告僅將車輛違法信息通知了車輛所有人闞玫玫,并未通知原告楊東東,原告楊東東自行登錄交管12123接受處理的行為應視為車輛所有人接到違法信息通知后,對違法駕駛人的確認及楊東東對違法行為的自認。原告闞玫玫主張自己是違法駕駛人,被告處罰對象錯誤的觀點沒有證據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楊東東曾于2024年3月有駕駛機動車違章記錄,并非初次違法,不適用“首違不罰”。綜上,被告天橋交警大隊對原告楊東東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本案中,被告濟南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上旬收到原告楊東東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于兩天后受理該復議。經審理后,被告濟南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初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天橋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同日向雙方郵寄送達。被告濟南市人民政府經審理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行為合法。
綜上,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闞玫玫、楊東東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閃電新聞記者 孔冠軍 通訊員 王繼學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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