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鵬與趙剛是老鄉。因趙剛向王鵬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收據,后趙剛未按時還款,又出具了還款承諾。但還款期限屆滿后,趙剛仍未歸還借款,故王鵬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趙剛向王鵬償還16萬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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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王鵬訴稱,趙剛曾掛靠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從事工程施工,并在經營過程中多次向其借款用于工程開支。2020年,趙剛再次向其借款,其匯款16萬元。后趙剛又向其借款,其支付了4萬元現金。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出借金額為20萬元。趙剛出具了借據,此后又出具了還款承諾。到期后,趙剛仍未歸還借款,故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剛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支付利息。
趙剛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材料。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本案中,結合王鵬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據、還款承諾及轉賬憑證,可以認定王鵬與趙剛就案涉16萬元成立民間借貸關系。但就王鵬主張的4萬元現金部分,除借款合同、借據、還款承諾外,王鵬并未提交其他能夠證明該4萬元現金已實際交付趙剛的憑證,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該部分相關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王鵬可以提交新證據后另行主張。法院最終判決趙剛償還王鵬16萬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電子支付憑借其便捷、快速的優勢已經逐漸普及。但是,在民間借貸實踐中,現金出借因交易習慣、無需依賴金融支付工具等特點,仍被部分市場主體廣泛采用,尤其在熟人之間、小額借貸場景中更為常見。然而,相較于銀行轉賬、電子支付等可追溯的交付方式,現金出借缺乏資金流向憑證,容易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即,民間借貸案件中,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需同時滿足“雙方達成借貸合意”且“款項已實際交付”這兩個核心要件。司法實踐中,以現金方式出借款項的出借人通常認為雙方已簽署借條、收據等書面憑證,足以證明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故而忽略了其他相應證據的保存。在借款人未到庭或到庭后抗辯款項未實際收到的情況下,出借人便會因無其他款項交付證據與書面借據相互印證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對于存在現金交付情形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一般著重審查款項的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雙方、是否有證人在場等方面。對于金額較大的現金交付而言,可能還會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否具備出借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關于借款經過的事實描述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處或者明顯漏洞等。因此,當出借人選擇以現金方式交付款項時,務必留存取現記錄、照片、視頻、微信聊天記錄等相應證據,使之形成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鏈條。
因此,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案件中,通過銀行轉賬等電子支付方式能夠更加便利地保留相應證據,若遇到必須使用現金進行交付的情形時,也要記得保留相關的照片、錄像等音視頻材料,必要時可在事后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進行再次確認,以避免因證據缺失而影響訴訟結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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