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間,A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實際負責人決策下,明知涉案貨物為走私進口的珍貴動物制品鱷魚皮,仍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兩批次共計900余張鱷魚皮,并在境內加工后銷售。經海關計核,涉案貨物價值約人民幣17萬元。由于涉案貨物已銷售,無法實物沒收,海關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追繳等值價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當事人限期繳納罰款。
二、行政處罰依據
1、《海關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2、《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3、《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4、《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一條第一款:走私行為案件,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二年內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有關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沒收的,應當追繳上述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三、走私鱷魚皮的相關政策分析
1、法律定性
偽報品名是走私常見手段之一,尤其在高價值、管制類商品尤為突出,如珍貴動物制品中的鱷魚皮、海龜、陸龜及珊瑚等。由于珍貴動物制品進口需要履行嚴格的證明手續,實踐中走私行為人往往以虛構商品編碼等方式逃避監管。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采用偽報品名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款或規避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措施的,構成走私行為。因此,走私鱷魚皮的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進出口秩序,更對國家生態安全和野生動物保護造成了嚴重危害。而間接走私是一種法定的特殊走私形態,本案以“收購走私鱷魚皮”為載體,凸顯了間接走私在特定領域造成的雙重危害。鱷魚皮等珍貴動物制品,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嚴格管制。收購此類走私制品,不僅幫助走私人實現了非法利潤,更直接助長了破壞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非法貿易,社會危害性遠大于收購普通走私貨物。因此,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對維護生態安全有重要意義。
2、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管制政策
我國對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根據《刑法》及2022年“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主要包括兩類,分別是:(1)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布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2)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使用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生態安全要求且材料真實有效。鱷魚皮作為CITES附錄物種制品,其進口受到嚴格管制。進口商需根據鱷魚皮的具體CITES狀態辦理相應手續:對于列入附錄Ⅱ的養殖種群(暹羅鱷、尼羅鱷、灣鱷等),需同時提交出口國CITES許可證和我國《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而對于列入附錄Ⅰ的野外種群,則完全禁止商業性進口。因此,進口商需提供原產地證明、貿易合同等完整材料,在海關和林草部門的共同監管下通過指定口岸進口。對于無證進口或偽報進口的走私行為,因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海關將會重點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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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認定
根據《解釋》第十五條,對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對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格核算,必要時,也可以參照相關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據此可知,司法機關在辦理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件時,其價值的認定是依據國家專門的評估方法和標準,而非單一的市場交易價格核算。
另外,關于《解釋》中提到的“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實行“雙軌制”,即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分別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農業農村部管理,因此,兩類野生動物的價值評估分別采用不同的標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適用于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評估,《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則適用于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評估。此外,對于象牙、犀牛角等特殊制品,還有專門的價值認定標準。如象牙及其制品和犀牛角的價值評估,則需依據《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價值標準的通知》和《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價值標準的通知》。
此外,《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了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認定的證據形式,在難以確定涉案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時,可以采信司法鑒定意見,或由價格認證機構、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等權威機構出具的報告作為認定依據。這種多元化的價值認定體系,有利于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四、案例評析
本案中,A公司雖未直接參與境外走私環節,但其明知貨物系走私進口仍直接收購的行為,已完全符合《海關法》第八十三條關于“間接走私”的構成要件。該條款旨在從流通環節斬斷走私利益鏈條,其適用不以收購方參與前期走私活動為前提,只要具備主觀明知并實施收購行為即構成違法。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及《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的相關規定,在涉案鱷魚皮已加工銷售無法實物沒收的情況下,作出追繳等值價款17萬元的處罰決定,充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處罰適當合理。
此案暴露出部分企業在合規管理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未建立有效的合法性審查機制、未核實供應商報關單證及瀕危物種證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收購高風險貨物等問題。在當前海關持續嚴厲打擊珍貴動物制品走私的背景下,企業應當將瀕危物種證明核查納入采購必經程序,加強對供應商海關信用等級的審查,并在購銷合同中明確違法責任追究和損失賠償條款,從而建立健全合規風險防控體系,避免因間接走私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陳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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