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羈押后,其家屬往往心急如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心理,設下名為“疏通關系”實為詐騙錢財的陷阱。以下案子便是此類犯罪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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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38期,名為撈人實為陷阱案
在刑事案件中,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羈押后,其家屬往往心急如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心理,設下名為“疏通關系”實為詐騙錢財的陷阱。以下案子便是此類犯罪的典型。
一.案子簡介
2020年,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羈押。其妻心急如焚,就托付徐某的舊友王某幫忙找關系。面對請托,王某轉而聯系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實則毫無斡旋能力,卻謊稱自己“上面有人”,可憑此疏通關系,但需30萬元活動經費,可以將徐某“撈出來”,徐妻信以為真,通過王某將30萬元現/金交付給李某。然而,李某收錢后并未去撈人,而是全部用于個人揮霍。
法庭經審理認為,李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對其判處刑罰。并判令對李某的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二、案子的警示
1.凡聲稱能夠通過所謂“內部關系”/干預案件、/違規“撈人”的承諾,究其本質均屬虛構事實的欺詐行為,不僅嚴重破壞司法公信,更可能使委托人面臨新的法律風險。
2.當親友涉及刑事案件時,家屬面臨變故尤需保持理智。在此特殊時期,信息不對稱、專業認知不足是常見困境,首要的行動應是立即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案件處理,而非盲目尋求非正規渠道的所謂“關系疏通”,結局將截然不同。
3.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切實守護財產安全。但凡以“有門路”、/“認識領導”為名,或以“打點費”/“疏通費”等名義索取大額資金,尤其是要求現金交易或轉賬至私人賬戶的,均應引起高度警覺。務必保持清醒,切勿輕信對方說辭,更不可貿然進行轉賬操作。
三、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
1.數額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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