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寶坻區《張永興新聞工作室》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莫讓所謂的“重復訴訟”成糾錯攔路虎的建議。建議指出,《最高法關于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第247條規定了構成重復訴訟的3個要件:“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我們認為應當再加上“后訴已在前訴圓滿解決一條,而且這一條是最關鍵且尤為重要的一條。否則僅以上述三條便認定是重復訴訟,那么豈不是給了法官濫用裁量權的機會,又怎能不會使那些合理訴求并未得到實質解決的維權者陷入無休止的司法程序并最終走向上訪之路,把這些本應在基層法院解決的案子,全都推向了國家信訪局的大門。對此,我室曾多次對相關案件作出過報道,并有多篇報道被推上了百度熱搜。
例如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橋頭村孫素芹孤兒寡母三口人的祖傳唯一住宅,被街道辦事處強拆案,至今已長達八年流離失所無家可歸,但在朝霞街道已承認沒有違建認定書的情況下,卻多年來始終被以“重復訴訟”為擋箭牌,陷入了無休止的程序之中,至今仍無合法住宅,且也未得到任何賠償,似這種情況永遠不可能會變更前訴的被告和訴求,也不可能再會出現什么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那么除了赴京上訪,就會被“重復訴訟”這個攔路虎永遠地擋在了維權的大門之外了嗎?(百度搜索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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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例如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哈喇莊村張國發一家到2027年才到期的承包地,卻在2010年就被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帶隊強征,并拆毀了三座蔬菜大棚和7間育苗、管理用房,還打斷了阻攔強拆的張國發父親張賀年的4根肋骨,同時還將張國發的兒媳孫雅嬌打致先兆流產,但在問題始終未得到合法解決的情況下,卻也被以“重復訴訟”為由推出了維權的大門。(百度搜索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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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例如,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張宗留6000平米的養殖場被以違法用地為由強拆,不僅已被判決強拆行為違法,而且后來寶坻區規自局也又證實了其的用地已經過審批,合法有效,但卻一直未予賠償,且也以重復訴訟為由被擋在了維權的大門之外。(百度搜索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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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有更令人質疑的是,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在(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不僅偽造事實,把于2011年1月17日偽造成2010年1月17日,為的是逃避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袒護被告依法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還剝奪了當事人上訴的權力,由于不服判,當事人多次再訴,卻都被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百度搜索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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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對于重復訴訟的認定,應以是否解決了實際訴求為首要前提,而非是僅以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求相同或是后訴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這種沒有實際意義的空洞條款。這會給法官帶來應立案而不立案的借口,把大量本能在基層解決的訴求全部變成了待糾的冤假錯案,全部推向了進京上訪的行列。相反,越是有能否定前訴的證據和事實,才越應可另案再訴,這樣才更具有人性化的顯現和執法的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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