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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工貿公司與某運銷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令某運銷公司向某工貿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計三百余萬元。判決生效后,因某運銷公司未履行義務,某工貿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凍結并扣劃了被執行人某運銷公司名下某一銀行賬戶內的存款二百余萬元。此后,案外人某貿易公司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主張該被凍結賬戶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系其與被執行人簽訂《租賃經營協議》后,為方便經營而借用被執行人名義開立。賬戶內的資金來源于案外人自身經營所得,實際所有權應歸其所有,故請求法院解除對該賬戶資金的凍結措施,排除執行。
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其與被執行人簽訂的《租賃經營協議》、部分經營往來憑證等材料,以證明賬戶系借用、資金實為其所有。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亦對案外人的主張予以認可。
執行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案外人以其為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實際使用人及資金所有權人為由,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基于生效判決所申請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主張不能成立,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原則與規則的分析:
一、銀行存款權屬判斷的形式審查原則
執行程序作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專門程序,其價值取向側重于效率與安定。對于銀行存款這類流通性強、權屬變動頻繁的財產,執行法院在進行權屬判斷時,主要遵循形式審查原則。即依據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來判斷資金的歸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規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這一規則并非忽視實體權利,而是源于執行程序的功能定位。執行法院的主要職責是迅速、有效地實現生效裁判,而非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進行徹底、終局的審理。以賬戶名稱為判斷標準,能夠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也符合執行效率的要求。
因此,即使案外人提供了證據證明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賬戶借用關系,且資金來源于案外人,但在執行異議審查階段,法院仍應首先依據賬戶的表面登記情況認定財產歸屬。
二、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及其法律效果
貨幣作為特殊的種類物與典型的流通物,在法律上適用“占有即所有”(或稱“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這一原則是保障貨幣流通性和交易安全的基礎法律規則。其核心含義是:當貨幣轉移占有時,除非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特約(如成立保管、信托等法律關系),否則法律即推定所有權的同步轉移。銀行賬戶中的存款,在法律性質上體現為存款人對金融機構的債權,該債權的權利主體依法登記為賬戶開立人。
當案外人將資金存入以他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時,從法律意義上,其已將資金的所有權讓渡給了賬戶名義人(即被執行人),轉而取得了對被執行人的相應債權。其不能以該資金實質來源于自身為由,主張對賬戶內特定資金的所有權。因此,法院凍結并扣劃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賬戶內的資金,在形式上是對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執行,具有合法性。
三、賬戶借用行為的違法性及風險自擔
允許案外人以借用賬戶為由排除執行,將沖擊國家金融賬戶管理制度。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賬戶借用行為本身即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交易外觀信賴。
法律不保護違法行為帶來的利益或規避行為引發的風險。案外人選擇以違法違規的方式使用銀行賬戶進行經營或資金往來,就應當預見到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包括該賬戶因名義持有人涉訴而被強制執行的風險。這種風險是基于其自身選擇所產生,理應由其自行承擔。如果允許借用人輕易以其“實際所有權”對抗執行,無異于鼓勵市場主體通過賬戶借用的方式規避債務、隱匿財產,不僅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執行的公信力。
四、執行異議程序與實體權利救濟的區分
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并不意味著其實際權益的最終喪失。執行異議程序主要解決的是執行行為在程序上的正當性問題,是一種程序性救濟。案外人關于資金實際所有的主張,涉及的是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實體債權債務關系或合同履行問題。
案外人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后,仍有權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向被執行人主張其權利,例如基于借用合同關系要求被執行人返還相應款項或賠償損失。這才是解決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實體爭議的正確途徑。將實體權利的爭議與執行程序的異議相區分,有助于確保執行程序的效率,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權利救濟框架。
銀行賬戶作為現代社會資金往來的核心載體,其登記信息具有對外公示公信效力。市場主體在日常經營與交易中,必須嚴格遵守賬戶實名制的規定,使用自身名義開立的賬戶進行活動。任何出租、出借賬戶或使用他人賬戶的行為,不僅違反金融監管規定,更會將自己置于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也再次強調,當借用賬戶的名義持有人涉訴時,賬戶內的資金將作為其責任財產被強制執行,借用人僅憑“資金實際歸我所有”的主張,在執行程序中幾乎無法獲得支持。其因此遭受的損失,只能依據其與賬戶名義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另行主張,而這又將面臨訴訟成本與執行不能的風險。
執行程序以高效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為目標,其對財產權屬的判斷遵循形式化、外觀化的標準。當事人意圖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復雜的實體權屬爭議,往往難以實現。正確的做法是,在交易之初就規范自身行為,厘清財產權利界限;在發生爭議時,選擇正確的訴訟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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