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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兄弟,明算賬”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古訓,可現實中不少合伙人礙于情面在經營中不記賬、不約定,最終因為算不清“糊涂賬”而對簿公堂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在這種情形之下,經營的盈虧風險到底由誰來承擔?近日,漢臺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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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4年5月,楊某與李某商量合伙經營一家餐飲店,二人口頭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利潤和虧損由雙方各承擔一半,楊某負責前廳事宜,李某負責后廚事宜。店鋪正式營業后雙方各有支出,但對店鋪的前期投入及后期運營未建立任何財務記賬制度。后因生意不景氣,李某于2024年7月上旬將店鋪轉讓,轉讓費合計140000元。楊某得知后要求李某平分該筆轉讓費用,但李某表示店鋪運營期間自己支出遠超過轉讓費用,不同意與楊某平分該轉讓費用。眼見協商無果,楊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店鋪轉讓費用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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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合伙經營期間不規范,沒有正規的記賬和交接,導致合伙終結后無法進行有效結算,對此雙方當事人均負有責任。后通過組織對賬,原被告雙方對合伙經營以來從裝修裝飾、家具采購、食材購買、營業收入、店鋪轉讓等全方面進行系統梳理,共計提供700余條轉賬記錄、采購記錄、網購記錄、支付憑證等有效信息,最終法院結合現有證據和雙方質證意見,采信了雙方均認可以及有證據佐證的收支項目,核算出原告楊某出資93545.32元,被告李某出資177497.19元;原告楊某持有營業收入2789元,被告李某持有營業收入及轉店收入共計196529.8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依據雙方共同認可的出資比例和協商結果,最終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楊某支付合伙款項54894.49元。
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合伙經營的核心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規范記賬和書面約定是實現這一原則的必要前提。實踐中,大量合伙糾紛源于“糊涂賬”,一旦發生爭議,無賬目可查將導致事實難以認定,最終導致雙方利益受損。合伙人在合伙之初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比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等核心事項;在經營過程中應建立財務制度,妥善保管轉賬記錄、采購單據、經營收據等所有憑證并定期進行對賬。只有把規則擺在前面,才能讓合伙之路走得更穩更遠,避免“生意散、人情斷”的局面。
供稿:陳瑩瑩
編輯:王藝萍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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