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被害人過錯
被害人過錯是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中的常見情形,也是影響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節。被害人過錯認定的基礎,理論上有責任分擔說、非難可能性降低說、自我答責理論、社會相當性理論、期待可能性理論等。上述觀點雖然有別,但普遍承認被害人過錯是衡量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重要因素,被害人過錯在刑法意義上具有否定價值,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給予從輕考量。
二、被害人過錯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被害人過錯的直接規定,但被害人過錯在《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中多有體現。《刑法》第20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本質上就是在被害人過錯達到不法侵害程度時,被告人責任可以減輕。在沒有防衛過當的情形下,被告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在防衛過當情形下,對被告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4條等將被害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有無責任、責任程度作為影響被害人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6條規定:“……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實踐中如何適用被害人過錯
不同于普通語境下的過錯,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具有自身特定的含義。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過錯一方是被害人,被害人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范,本身就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具有社會可譴責性。以此邏輯展開,可以對加害行為的行為人進行積極的刑法評價。
但是要注意,被害人的輕微過錯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被害人過錯。對于案件源于鄰里之間矛盾糾紛,但是被害人對矛盾發生具有重要作用或者被害人負有同等責任,實務中往往會認為“事出有因”,并在司法裁判中表述為“被害人對案件起因負有一定責任”,以此酌情從輕處罰。
例如:《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年10月27日 法〔1999〕217號)規定,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此外,量刑情節應當適用自由證明,被害人過錯是影響量刑的事實,應當適用自由證明,不受證明方法和證明手段的限制,采行優勢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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