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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前,申請執行人已取得的執行款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基本案情
甲公司經法院判決,應向乙公司支付720萬元,丙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2023年2-3月,法院從丙公司處扣劃17萬元,并交付給乙公司。2023年8月,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96萬元解決本案。甲公司依約履行完畢。丙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乙公司返還其被法院扣劃的17萬元。
法院審理
從案件事實分析,案涉要求返還款項系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之前,法院依法扣劃的執行案件款項。從扣劃時間與執行和解協議簽訂時間先后分析,首先,乙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并未約定,扣劃在前的款項包含在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應還款項之內;其次,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支付196萬元,與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款項相符,并未扣除前述法院扣劃款項。從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乙公司受領案涉款項是基于合法的債權債務,不構成不當得利。故判決乙公司無需向丙公司返還法院扣劃款項。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旨在通過回溯財產增益的手段以復原不當取得的,也即無法律基礎的財產增加的狀態。不同于其他請求權規范指向于受損失的一方的損失彌補,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著眼于得利人的權益狀態,去除得利人所獲得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即不當得利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其中,“無法律根據”的界定為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局限于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本案中,當事人主張返還的款項系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扣劃的涉案款項,且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還款金額不包含上述扣劃款項,款項的受領具有法律根據。受領款項方的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并未得利;被扣劃款項方的債務因清償而消滅,并未受損。因此,案涉款項的受領不構成不當得利。
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應著重審查利益取得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綜合案件證據,認定獲利方取得利益的相關事實并判定該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價值平衡作為案件的審理基礎,正確適用不當得利相關法律規定,實質性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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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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