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當前,國家對毒品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毒品獲取成本不斷攀升。在新興精神活性物質的沖擊下,笑氣(一氧化二氮)因具有 “上頭” 效果且未被列入毒品范疇,逐漸成為部分年輕人追捧的對象。需要明確的是,一氧化二氮已于 2015 年被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國家對其經營實行許可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私自經營,均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該情況下,葉斌律師(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刑事團隊負責人)領銜的允道刑事團隊—— 作為專注杭州刑事辯護、深耕刑事領域 18 年的專業團隊,對此類行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及辯護思路做一期實務研究。
二、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現行刑法對于非法經營罪規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一言以蔽之,非法經營罪的核心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開展需特許經營的活動。其具有三個核心要點:1.經營行為需經國家許可,常見領域包括危險化學品、煙草、電信業務、外匯買賣等;2.行為人未取得相應許可證件,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經營;3.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且達到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如經營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等)。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分為二檔,第一檔5年以下,第二檔5年以上,均附罰金刑。葉斌律師團隊在 18 年刑事辯護實務中,曾依據此量刑框架,成功為多起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當事人爭取到降低量刑檔次,同時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或緩刑結果,充分契合團隊 “專業、靠譜、有經驗” 的服務理念。
小結:
第一檔: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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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目前直接涉及到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數量多,但本文僅局限于因為涉嫌銷售、運輸笑氣而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情形。具體梳理,相關的司法解釋構成體系如下(含浙江省內的指導意見、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
3、省高院 《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通知》浙法(1999)45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
5、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2002)15號《關于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有關數額標準的通知》省高院、省檢、公安廳、省煙草專賣局浙檢會(研)(2006)8號
6、省高院《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 浙高法(2012) 325號
7、省高院、省檢、公安廳《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意見》浙高法(2005)21號
8、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
9、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10、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11、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04.06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法發(2010)22號
1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浙高法[2012]325號(2012年11月9日)
14、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 (2013)21號
15、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3.26)
16、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17、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副解釋》(2014.9.22)
18、最高院 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1月1日施行)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9〕24號 )
關于量刑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一條(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輕罪辯護思路
葉斌律師團隊累計辦結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因涉嫌銷售、運輸笑氣等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占比顯著,團隊 20 余人依托 “專業、靠譜、有經驗” 的服務理念,總結出以下輕罪辯護思路,多次成功幫助當事人將刑期降檔,降低量刑風險。
(一)剔除混雜金額
銷售笑氣的行為通常伴隨大量資金往來,而違法所得金額不僅是認定行為社會危害性的關鍵指標,更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因此必須嚴格把控金額核對的準確性。
實踐中,涉案人員的資金流水可能存在多重混雜情形:一是可能包含笑氣銷售之外的合法經營收入(如同時銷售其他合規商品的款項);二是可能存在與涉案無關的私人資金往來(如親屬間借款、日常消費轉賬等);三是可能出現重復記賬、誤記等賬目混亂情況。若直接以全部資金流水作為違法所得認定依據,可能導致金額虛高,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
因此,在核算違法所得時,應結合在案證據逐一甄別:通過銷售記錄、物流憑證與資金流水比對,區分合法收入與涉案款項;調取相關轉賬備注、聊天記錄等,排除無關私人資金;對賬目混亂部分,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綜合裁量,確保最終認定的違法所得金額真實、準確,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標準。
(二)運輸笑氣,從犯辯護
從主觀上看,運輸笑氣者缺乏對笑氣銷售產業鏈核心環節(如貨源組織、定價、客戶開發、利潤分配等)的控制權與決策權,僅具有幫助上家完成交易的輔助故意,無主導犯罪的意圖;從客觀上看,其未參與銷售核心行為,僅通過提供運輸服務獲取報酬,而非銷售利潤分成,對犯罪結果的發生僅起到間接推動作用,且運輸行為完全依附于上家的銷售需求,無獨立犯罪價值。基于上述主客觀情形,該涉案人員的行為符合從犯的認定邏輯,具備爭取認定為從犯的空間。
五、結語
銷售、運輸笑氣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需結合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與案件事實精準施策。笑氣雖未列入毒品范疇,但作為危險化學品的非法經營行為,仍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葉斌律師領銜的允道刑事團隊,依托 18 年刑事辯護經驗,以剔除混雜金額、從犯認定等核心思路為切入點,精準把控案件關鍵節點。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始終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涉案人員提供專業、靠譜的法律支持,助力實現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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