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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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9年2月26日,吳某超入職某公司(某學校前身)從事初中物理教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吳某超在職期間,依據公司安排進行授課,上班天數、每天時間不固定,由雙方根據有授課老師及學生簽名的課時登記本或微信據實申報的課時情況進行計算。
最終經雙方確認后,由公司按基本工資+課時費的模式逐月向吳某超發放工資。
結合雙方提交的課時統計表、微信聊天記錄、考勤記錄表等,吳某超在職期間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
具體包括2021年元旦、清明、端午、國慶,2022年五一、端午、國慶,2023年元旦、五一、國慶,以及2024年元旦、清明等法定節假日。
上述法定節假日加班課時1-8人班共73課時、8人以上班共6課時,公司已支付課時費4,860元(73課時×60元/課時+6課時×80元/課時)。
吳某超認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有誤,遂提起仲裁及訴訟。
【爭議焦點】
公司已支付法定節假日當天的課時費后,是應當再支付200%的差額,還是應當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一審判決:公司僅需補發200%的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經查,吳某超確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授課情形,期間公司僅依課時統計向吳某超發放了課時費4,860元。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向吳某超補發200%工資9,720元(4,860元×2)。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吳某超法定節假日工資差額9,720元。
提起上訴:應當額外支付3倍,實際到手4倍,而非一審判決的2倍
吳某超上訴稱,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額外支付3倍,實際到手4倍,而非一審判決的2倍。
二審判決: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屬于“另外支付”,不包含當日工資,應補發300%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三倍工資應否支持的問題。
經查,根據雙方提交的現有證據來看,吳某超確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授課情形,期間公司僅依課時統計向吳某超發放了課時費4,86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以及第二條:
“規范支付行為,保障職工休假期間工資報酬權益。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的規定。
該法條“另外支付”的表述明確了300%的工資報酬是在勞動者正常工資之外額外給予的部分,并不包含當日本身應得的1倍工資。
因此,公司依法應向吳某超另行補發三倍工資14580元(4,860元×3);一審法院認定補發二倍工資9,720元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由公司向上訴人吳某超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14580元。
判決日期:2025年9月30日
案號:(2025)湘13民終1462號
【實務要點】
1、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300%”是額外支付
本案二審法院明確認定,法律規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中的“另外支付”,是指在勞動者當日正常工資(100%)之外,額外再支付300%,即法定節假日加班當天的實際總收入應為400%(100%本薪+300%加班費)。
2、已發課時費不能抵扣300%加班費
用人單位即使已經按照日常標準發放了法定節假日當天的工資(如本案中的課時費),仍需按照基數全額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而不能僅支付200%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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