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法院發布最新修改“民事案件案由”,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其中在“144.勞務合同糾紛”案由之下,專門增加了“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案由,而在勞動爭議之下的三級“205.勞動合同糾紛”案由之下,還有一個“208.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兩者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呢?
這兩個案由的共同點都是針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用工的情況,但不同點在于,一個適用的是勞務合同法律規定,一個適用的是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為何要如此規定呢?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年齡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參加社會勞動的現象,日漸普遍,不可避免的帶來了期間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這一情形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均沒有規定,一直都是靠著各地法院的指導案例中自由把握法律適用,偶然會在司法解釋中進行籠統規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廢止了上述一概而論的規定,強調應以“結合實際用工關系”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或特殊勞動關系。如此規定,意味著需要具體案件根據具體案情選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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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中國應用法學”發布了一篇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5年)的理解與適用》一文,針對“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這個案由進行了解釋。其中寫到:
對于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一律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適用時應當注意,對于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務關系的,應當適用第四級案由“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對于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
以上“理解和適用”,只是對案由各自規定進行了解釋,并沒有給出如何把握兩個案由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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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勞動的,有的法院適用勞動合同法律規定裁判,有的法院適用勞務合同法律規定裁判。
適用的規定不同,不僅當事人在立案時犯難,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間,也存在不同的法律認識,各自依據自己的法律認識裁判案件,對于當事人主張不符合自己法律理解的,直接裁定駁回。互相矛盾的裁判結果,導致當事人莫一是從,立案都困難。
如果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是勞務關系,則適用《民法典》,只能主張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法中的特殊報酬。如果涉及到工作期間受傷的,則區別更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2025年7月31日,人社部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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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勞動究竟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還是《民法典》中的勞務合同關系,需要區分具體情況。
勞動關系的適用情形:如果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有報酬的勞動,符合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則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此外,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延遲退休的,雙方勞動關系延續,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并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于合同關系的規定。
例如,“中國法院網”2024年8月份發布的一個案例顯示,法院裁判認為,李某入職時未達到退休年齡,雖然未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但應認定李某與該酒店之間屬于勞動關系。而馬某入職酒店時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馬某與被告某酒店無法構成勞動關系,僅能構成勞務關系。
總之,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勞動究竟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還是《民法典》中的勞務合同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案情由法院具體裁決,而且不同地區對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認定存在差異。
例如,上海對原單位未終止勞動合同繼續留用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認定為勞動關系;廣州、北京部分地區對未簽署延遲退休協議的,仍傾向認定為勞務關系。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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