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員工小任想著當天的工作任務已完成得差不多了,看到女友的消息后就聊起了天,期間還刷了一會兒短視頻。
誰知,他的這一行為被公司主管逮個正著。對方認為,小任上班長時間玩手機、工作不盡職,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工作紀律的規定。小任則解釋道,當天任務快完成了,想著累了剛好休整下。
小任本以為被批評幾句就沒事了,沒想到在事發后第4天,他收到了公司單方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以及他低頭玩手機長達17分鐘的監控視頻。
小任與公司理論,表示自己看手機時間并不長,不能算嚴重違紀。
雙方爭執無果。小任向杭州市臨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自己入職已近11個月,且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月薪4700元,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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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任的這一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給公司增添管理難度
案涉公司提供了《員工手冊》,稱員工工作紀律中已明確規定,若員工工作不盡心盡職,本職工作、任務沒有完成,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公司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小任在工作期間長時間玩手機、工作不盡心,若不對其進行處理,就會給其他員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同時增添公司管理難度。
因此,公司認為,依據內部紀律規定與小任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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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不能判定小任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仲裁委認為,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的違紀行為是否達到“嚴重”這一標準,則取決于行為本身。
本案中,案涉公司主張小任上班期間長時間玩手機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了“員工工作紀律”,屬于“工作不盡心盡職,本職工作、任務沒有完成,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這一情形。
但仲裁委認為,該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細則能指向上班時玩手機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而且,這一行為也并未影響小任完成其本職工作和任務,因此不能就此判定小任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近日,杭州市臨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終止合同的行為系違法,應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小任支付經濟賠償金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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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玩手機,單位能開除嗎?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容忍義務,但用人單位對此明令禁止的,員工應當遵守。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視情形嚴重程度采取提醒、談話、罰款、調崗乃至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
用人單位需要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用人單位有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
對“上班玩手機”行為進行規制和約束
合法是指這一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對此有明確規定,且事先公開告知或組織員工學習,員工對于這一制度是明確知曉的。
合理是指結合用人單位的性質、員工的具體崗位職責,依照一般的社會觀念難以容忍在該崗位工作玩手機這一行為。比如,如果員工從事的是需要極為專注的流水線作業或者在易燃易爆環境下從事工作,一般是不能玩手機的。
二、員工需要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處置要“過罰相當”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便于管理,直接將“大聲喧嘩、玩手機”等行為規定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違紀情形,但這一規定是很難被接受的。
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設置梯度性的處罰,即處罰行為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解除勞動合同等梯度。
明確以違規次數作為“嚴重”程度的考量標準,偶爾出現的行為可以通過警告等方式進行處理。
單位應結合員工使用手機的頻率、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工作等情節和造成的后果進行處罰,處罰要與規章制度規定處置結果相對應、相匹配,做到“過罰相當”。
來源 | 揚子晚報、工人日報、潮新聞、勞動報
編輯 | 余凱揚
審讀 | 張蕾
二審 | 陸楚一
三審 | 潘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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