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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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業協會商會是聯結政府、市場與社會的重要橋梁紐帶,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崔凱說,此次立法堅持促進發展與規范管理并重,確保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強化問題和需求導向,著力破解發展和管理實踐難題;平衡法人自治與法定監管要求,厘清政會權責邊界,激發內生動力,為本市行業協會商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條例》對行業協會商會的內涵外延作出界定,明確適用范圍:將行業協會商會界定為,本市登記成立的,由從事相同或者相關性質經濟活動,或者在相同地域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結合實踐發展,明確商會包括行業性商會、街鎮商會、異地商會等。《條例》明確行業協會商會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按照國家部署推進改革發展。
《條例》針對當前內部治理中反映較集中的問題作出規范: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負責人等組織架構作出原則性規定。聚焦違規收費、財產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細化收費規范、財產管理、內部信息公示等要求。比如明確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收費業務,但是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頭重復收費,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付費購買產品、服務等,或者參加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主體為行業協會商會提供資助、捐贈。
根據《條例》,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實施這些行為,包括: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阻礙會員退會;在會員間實施歧視性待遇;通過協商協調、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競爭;利用行業影響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社會活動;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認證、表彰等活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為激發發展活力、精準賦能增效,《條例》細化了服務會員、行業自律、協商協調等傳統功能,同時前瞻性地明確了促進行業發展、服務企業“走出去”、履行社會責任等新形勢下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激發行業協會商會的發展活力。在培育支持上,完善了政府委托、意見聽取等現行制度,并增加了培育扶持、交流合作、數智化建設、財稅便利、人才培育等舉措,為其提供堅實的外部助力。
為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有序發展,《條例》明確年度檢查、規范化評估、信用監管等常態化監管措施。同時根據本市創新經驗,固化重大事項報告、換屆選舉指導等舉措。對在會員間實施歧視性待遇的違法行為,新增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將全面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市民政局副局長趙明表示,將對照《條例》要求和精神等,加強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規范、財務抽查工作指標指引、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等方面政策的研究和評估,及時做好立改廢。對章程等11項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進行評估。支持鼓勵各區、各重點領域結合實際,在《條例》框架下探索創新具體實施方式,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同時將持續跟蹤《條例》實施情況,動態評估配套措施效果。對配套政策不健全的,及時予以優化完善。針對實施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發現收集和分析研判。
原標題:《《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通過,激發行業協會商會活力》
欄目主編:張駿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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