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申報出口貨物應征稅偷稅,福州某貿易公司被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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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處福州晉安區德樂加樂貿易有限公司拒不申報出口貨物應征稅偷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依法查處了福州晉安區德樂加樂貿易有限公司拒不申報出口貨物應征稅偷稅案件。
經查,該公司2021年出口金屬硅、鎂錠、花崗巖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兩高一資”)應征稅貨物,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出口環節相關稅費,經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202.37萬元。2024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并處罰款共計402.2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并加收滯納金。2025年2月,該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銷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同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因納稅人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等情形,該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口應征稅貨物,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屬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行為。稅務部門將堅決依法查處各類涉稅違法行為,維護法治公平的稅收秩序,更好服務外貿高質量發展。
【來源:福州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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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案例中,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被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那么,會涉嫌什么罪名呢?如何處罰?
涉嫌的罪名是逃稅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逃稅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逃避繳納稅款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逃避繳納稅款5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中,該貿易公司2021年出口應征稅貨物,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202.37萬元,已超過了數額巨大的標準,如占應納稅額達到30%的(大概率是超過30%的了),則要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如果達到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標準,是否還可以爭取緩刑的結果?需要具備哪些情節?以下案例僅供參考。
1.1.案例一:王某某逃稅案
1.2.審理法院: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廈門A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少繳增值稅款818028.02元,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單位犯罪。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經書面傳喚主動到案接受調查,能如實供述其在經營公司期間確實存在取得收入不入賬等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當庭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認定。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積極主動退繳罰金,具有一定認罪悔罪態度,又系擁有多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科技人才,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辯護人所提該節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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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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