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鋒鋰業內幕交易案,在行政處罰五年后的今天,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多少出乎人們的意料。
趕碳號認為,這絕非一起孤立的個案,而是帶有當下資本市場監管從嚴、執法從嚴的風向標意義——千億鋰礦龍頭一樣可以樹為負面典型,“殺一儆百” 以遏制內幕交易亂象。
執法機構通過這起案件,以 “五年倒查、龍頭追責”為股市立規,監管層用“零容忍”式的亮劍,筑牢這一輪科創牛的公平底色:倒查無時限、追責無例外、震懾無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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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鋒鋰業實控人、董事長李良彬
01行政處罰五年后,再被提起刑事訴訟!
11月29日,千億市值的鋰業巨頭贛鋒鋰業發布公告:收到宜春市公安局的移送起訴告知書,因涉嫌內幕交易罪單位犯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贛鋒鋰業涉嫌刑事犯罪了!
其實,贛鋒鋰業內幕交易一事,在行政法層面早有認定。江西證監局曾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該決定書認定:“贛鋒鋰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對贛鋒鋰業的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贛鋒鋰業董事長、時任總裁李良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贛鋒鋰業時任董事會秘書歐陽明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江西證監局也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沒收江西贛鋒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105,283.92 元,并處以3,315,851.76元罰款; 第二,對李良彬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第三,對歐陽明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雖說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是刑事立案的先決條件,但是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司法機關會作為參考依據。當然,贛鋒鋰業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以及如何處罰,我們需要等待法院判決。
不過,單位內幕交易罪的處罰核心邏輯是“雙罰制”:單位擔罰金,責任人員擔自由刑,從而避免 “只罰單位、不追個人”。一旦法院認定贛鋒鋰業犯罪事實成立,這恐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較大影響。
02千億巨頭的拙劣手法
贛鋒鋰業內幕交易所涉及的股票正是江特電機。
它如何進行內幕交易,中國證監會已經調查得非常清楚。為此,證監會還曾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內幕交易過程是這樣的:
2020年4月29日,江特電機經營困難,深交所對其股票實行了“退市風險警示”。江特電機為了自救,積極想辦法,就想引進戰略投資者。
在宜春市袁州區政府推動下,從2020年6月起,贛鋒鋰業和江特電機接洽,雙方有來有往,還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大概的意思是,江特電機籌劃非公開發行,實際控制人可能會變更為贛鋒鋰業。最后,在2020年8月20日,該計劃宣告終止。
但是,這段時間內,贛鋒鋰業搞了小動作——董事長親自安排、董秘親自下場,交易*ST江特股票,即“受李良彬(時任董事長、時任總裁)決策安排,由歐陽明(時任董秘)具體負責,證券部員工具體操作,‘贛鋒鋰業’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ST江特”股票。
2020年6月22日,贛鋒鋰業轉入3000萬元至“贛鋒鋰業”證券賬戶。
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贛鋒鋰業”證券賬戶買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買入金額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 月9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27,632,905.00元,獲利1,105,283.92元。賣出股票所得資金沉淀在‘贛鋒鋰業’證券賬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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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K線圖看上,那一波江特電機的股價由1.25元漲到了7.40元。但是,江西證監局認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因此,贛鋒鋰業內幕交易的認定收益并沒有非常豐厚。
說實話,明知道內幕信息,還使用公司賬戶交易的,這非常罕見。看來,無論是贛鋒鋰業時任董事長李良彬,還是時任董秘歐陽明,都絲毫沒有把法律法規當回事兒。也可能,贛鋒鋰業的高管一直心存僥幸吧,認為不會被捉。
但是天網恢恢,兩年以后,也就是 2022年1月24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贛鋒鋰業在二級市場內幕交易一事立案。
估計,贛鋒鋰業還曾僥幸認為,行政處罰結束,事情就算完了。萬萬沒有想到,贛鋒鋰業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已經過去了5年,現在又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03關于內幕交易,有一起著名案例可供參考
內幕交易行為在我國一直是被納入刑事犯罪范疇的,但早期版本對內幕交易的界定較為原則性,未明確具體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適用案例較少。
201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對于內幕信息的認定、交易行為的異常標準等關鍵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顯著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2020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法》,擴大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細化了對內幕交易的認定,大幅提升了內幕交易的懲處力度。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單位、上市公司高管因為內幕交易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并不多。比較名的是格力地產內幕交易案,當時的董事長魯君四因泄露內幕信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萬元。
在國外/境外成熟資本市場,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內幕交易普遍被界定為 “重罪”,處罰呈現 “刑事追責+民事追償+市場禁入” 的三重高壓態勢。
典型案例當屬美國 “對沖基金巨頭內幕交易案”。
拉杰?拉賈拉特南是美國對沖基金公司Galleon Group創始人,管理資產規模峰值超70億美元,是華爾街知名的 “明星基金經理”。
其內幕交易網絡覆蓋科技、金融等多個領域,堪稱美國歷史上規模最大、涉及人員最廣的內幕交易案。拉杰通過構建 “精英泄密網絡”,非法獲取數十家上市公司的未公開信息,包括:谷歌、英特爾、IBM 等科技公司的季度盈利數據、并購重組計劃;高盛等金融機構的重大業務決策(如 2008 年金融危機期間的政府救助方案)。
當時,拉杰?拉賈拉特南的量刑、處罰之重,一度讓美國對沖基金行業集體失聲:
拉杰個人被判處11年監禁;金錢處罰合計1.5 億美元;永久禁止參與美國資本市場,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高管、不得管理基金或證券賬戶。
Galleon Group也因該起丑聞倒閉,70億美元資產被清算;涉案的21名內幕信息提供者(含上市公司高管、投行分析師)均被追責,其中19人認罪,刑期從18個月到6年不等。
04贛鋒鋰業案的啟示
趕碳號認為,贛鋒鋰業內幕交易案給資本市場傳遞出的重要信號是,倒查機制有可能會常態化。
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市場中存在一種模糊認知:只要行政處罰已經落地,只要金額不大、情節“看起來不嚴重”,事情大概率就翻篇了。但現實正在發生變化。在注冊制全面推行、刑行銜接機制不斷強化的背景下,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之間正在全面拉通。
這意味著:
證監會調查結論,將被司法機關高度重視;
行政違法事實,可能成為刑事認定的重要基礎;
對歷史行為的追溯,不再受市場記憶衰減的任何影響。
由此可見,贛鋒鋰業并非孤例,而是一個標志性的拐點。
實際上,除贛鋒鋰業之外,新能源裝備與材料領域,已有多起內幕交易被監管部門認定并處罰,典型的就有金剛光伏、海潤光伏、石金科技、通潤裝備、中來股份等都曾成為內幕交易案的標的股票。
監管層用實際行動明確: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追溯,不受 “時間遠近” 影響,只要證據確鑿、符合法律規定,無論時隔多久,都將一查到底、追責到底。這背后是2012年 “兩高” 內幕交易司法解釋明確的證據標準、2020年新《證券法》強化的追責力度作為支撐,讓 “既往不咎” 的幻想徹底破滅,倒逼市場主體放棄短期投機的僥幸,堅守長期合規的底線。
無論企業規模多大、行業貢獻多高,只要觸碰內幕交易紅線,就必須依法承擔責任。這與此前格力地產原董事長魯君四因內幕交易獲刑形成呼應,區別在于贛鋒鋰業是罕見的以 “單位犯罪” 被刑事追責的龍頭企業,更打破了 “只罰個人不罰公司” 的慣性認知。
當下資本市場熱點頻發,新能源領域的固態電池、太空光伏等概念,最近頻繁成為游資炒作標的,部分企業股價異動背后疑似就有內幕交易的陰影。比如,趕碳號曾多次報道過的《第一妖股國晟科技,究竟是怎樣煉成的?》,國晟科技就因股價異常被交易所問詢是否存在內幕交易。
贛鋒鋰業案的刑事追責,正是監管層針對性打出的 “震懾牌”:一方面,向上市公司、高管、證券從業人員明確 “內幕交易無小事”—— 即便像贛鋒鋰業這樣僅獲利110余萬元的交易,只要觸碰紅線,就會面臨行政+刑事的雙重追責;另一方面,向市場游資、投機資本釋放 “炒作有代價” 的信號,遏制借熱點概念、重組消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歪風。
這種 “抓典型、嚴追責” 的邏輯,本質是通過強化違法成本,維護市場 “公開、公平、公正” 的核心原則——只有讓內幕交易者無處遁形、付出慘痛代價,才能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讓資金真正流向有技術、有價值的科創企業,從而為這一輪科創牛筑牢不可動搖的公平根基。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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