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31日,商務部等8部門辦公廳印發《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其中提到,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報廢2013年6月30日(含當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5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車,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價稅合計)的12%給予補貼,補貼金額(向上取整至整元)最高2萬元;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
全文如下:
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汽車報廢更新
第一條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報廢2013年6月30日(含當日,下同)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5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車,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價稅合計,下同)的12%給予補貼,補貼金額(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萬元;對報廢上述符合條件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
第二條擬申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以下簡稱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進入“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入口”,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在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下同)提交補貼申請。
第三條個人消費者申請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其所提交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均應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應在同一省級地區開具或辦理。參與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乘用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符合條件的舊車,應當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第二章 汽車置換更新
第四條2026年,對個人消費者通過售賣方式轉讓登記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的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新能源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8%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5萬元;對換購符合上述條件燃油乘用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的6%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3萬元。
第五條擬申請汽車置換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通過登錄補貼受理地汽車置換更新信息平臺,填報個人身份信息、轉讓的乘用車舊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至第4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購置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第1頁和第2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在補貼受理地提交補貼申請。
第六條個人消費者申請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其所提交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明的開票日期,以及轉讓的乘用車舊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最近一次轉讓登記日期和新購置乘用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注冊登記日期,均應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參與申請補貼的乘用車舊車所有人和新購置乘用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所轉讓的乘用車舊車,應當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所新購置的符合條件的乘用車,其《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應在同一省級地區開具或辦理。
第三章 補貼審核與兌付
第七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后,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及時反饋審核結果;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放到位后,3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確認。
第八條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功能,健全本地區商務、公安、稅務等部門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機制,提高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審核效率。各地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按統一標準與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對接,通過數據接口按要求實時全量推送補貼申請發放等相關數據。
第九條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連通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數據,為地方提供報廢乘用車回收和注銷登記、新購置乘用車注冊和轉讓登記、乘用車舊車轉讓登記、新能源乘用車車型、新購置乘用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轉讓的乘用車舊車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輔助高效開展補貼申請信息審核工作。
第十條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間,每位個人消費者只能選擇享受一次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或一次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在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為各地提供相關信息核查比對服務。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信息。對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原則上在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30個工作日內兌付補貼。
第十二條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對本轄區內補貼申請的審核層級、審核部門,優化補貼申請審核和兌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審核后確定補貼金額,并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申請人。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需將資金安排建議一并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根據發改環資〔2025〕1745號文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各地按要求安排配套資金,用于支持地方實施汽車以舊換新等補貼政策。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按月均衡使用,各地結合本地區支持資金規模,合理把握工作節奏。
第十四條2026年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各省級商務、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部、財政部,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按照發改環資〔2025〕1745號文等有關規定要求,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后,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發改環資〔2025〕1745號文、商消費函〔2025〕 號文等規定,對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保障補貼政策規范有序實施。
第十六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強化對補貼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的抽查,各地公安、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車輛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以及信息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
第十七條各地要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落實公平競爭審查相關要求;一視同仁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參與汽車以舊換新;不得要求將擬轉讓或報廢的舊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各地要加強產品質量和價格監管,嚴防騙補套補等問題,按職責認真做好補貼審核工作,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單位協助開展補貼申請審核;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汽車產品、價格違法等行為的,各級市場監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嚴厲查處。
第十九條各地要暢通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咨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詢和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十條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細則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穩妥推進補貼政策順暢有序銜接過渡。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本文編選自“商務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黃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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