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網友曾經提出一個很尖銳的問題:“為什么近年來女法官被殺的案例特別多?”
從近幾年發生的報復性殺人案件看,確實法官慘遭報復殺害的比較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2013-2017年,共有85名法官因公殉職。另有統計顯示,2017年至2021年期間,法官因公殉職人數為94人,其中半數以上為女性法官。
法官面對的是當事人,治的是社會病,最容易引起矛盾、摩擦,處理不好進而激化為惡性案件。這些職業上的特點,讓法官與普通人群沒有距離限制,沒有緩沖地帶,沒有防火墻,一旦擦槍走火,肯定成為第一受害人。并不是像有些人質疑的,為什么不殺別人,偏偏去殺法官?
任何一個行業都有風險,如何加強職業保障、防范風險比授予烈士稱號更重要。歹徒涉及的案件事實如何,又是怎么知道法官家庭地址,槍支彈藥如何獲得,這些信息,我們更有知情權。為何還要對傷害她的兩名歹徒諱莫如深呢?披露案件事實難道不是對暴力的最好譴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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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稱馬彩云“因公殉職”,宣稱其“年均結案近400件”,“工作突出”。而北師大教授張源卻曾在國內社交網絡發布消息,通過自己的親歷說明馬彩云判案“非常不公”。
馬彩云遇害時,各大新聞網站發的消息非常滯后,又有過被刪的記錄,自然會有相當多的人想知道歹徒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歹徒如何獲知法官的家庭地址,以及槍支彈藥如何獲得等涉案細節。何錯之有?
馬彩云被追授為“北京市模范法官”后,最高人民法院為馬彩云同志追記個人一等功,表彰詞里這樣寫道:“2016年2月26日晚,為避免群眾受到傷害,馬彩云同志勇斗持槍行兇歹徒,不幸壯烈犧牲,年僅38歲。”昌平區人民法院向區、市政府申報其為烈士,北京市高級法院決定在全市法院開展向馬彩云同志學習的活動。隨后,江蘇高院發布成立全國首個法官權益保障自治組織——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并將北京法官馬彩云因公殉職的2月26日確定為“法官權益保障日”。一時間,網上涌現無數的法官頌歌。
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馬彩云被槍殺后。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2021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閨蜜向某刺死。2021年4月21日,年僅33歲的北京延慶法院刑事審判庭原二級法官宋婕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024年8月7日,一級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黨某某行兇報復遇害。
李大山與聶某離婚后,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主張其在昌昌平區回龍觀鎮西半壁店村一宅基地上建的40余間房屋歸其所有。“綜合考慮該案的情況,馬彩云認為應當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經過評估之后,按估值分割房屋。”馬彩云這樣裁判的依據是《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協商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判決。”他解釋說,房屋宅基地是翟某的,李大山主張的60萬建房款,因為沒證據就得不到。“為了保證孩子的居住條件,在夫妻分割房產時都會對撫養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顧。而若為免離婚后繼續發生糾紛,激化矛盾,采用的方法往往是一人得房屋一人得折價款。”
李大山輸得冤不冤,如果站在聶某的立場,當然不冤,勝訴方永遠都認為司法是公正的。如果站在李大山的角度呢?就像有網友評論的那樣,“男方婚前蓋的房,女方出軌,要離婚,法官判為共同財產,把男的惹急了,把法官、女的、女的新男人都殺了,然后自殺了”。這或許是錯誤的認識,但有沒有人耐心地給他解釋為什么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如果有人給他做釋法工作,化解矛盾,也許悲劇不會發生呢?除了李大山,另一位自殺者的案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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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有個案子,馬彩云還把原本不屬于女方的一套房子都判給了女方。如果不是中院和重審的法官糾正了錯誤,李男會認為自己輸得不冤嗎?我們有誰站在當事人角度思考過呢?公正的案件,不要怕評論。
原告宋女,無業。被告李男,某高校教師。兩人于2000年結婚,2003年離婚,當時兩人共同財產只有2001年男方工作了八年的單位分的一套50平米福利房,交給學校的十萬元房款是男方全部婚前積蓄。該房無產權,只有使用權,如離校要交回房屋。根據離婚調解協議,房子歸男方,女方要錢,當時男方給了她9萬現金,離婚后他又陸續給了她8萬多(都有收條),十幾萬那時可在天通苑買套房了。可是后來女方坐吃山空,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男方的房子。
這里有一個細節必須提一下。在2003年離婚前,學校組織教工團購回龍觀的經適房,當時男方問過女方要不要買經適房,女方明確表示放棄。當時回龍觀離市區遠,也沒有城鐵,開發商給學校900套房只被認購了400套。男方就在領離婚證前四天,以個人名義定了一套。他當時沒錢,找同事和工會副主席兩人借了7萬元,一共交了8萬的部分首付款(全款33萬,首付10萬)。離婚后,他去國土局做了預售登記,支付了余下的首付款,做了按揭,第二年拿到房產證,六年后才還完貸款。而女方起訴的,就是要分割這套房子。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只有證明被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才有可能讓被告少分或不分。
但是該案中男方并沒有這樣的情形。證據是男方取得經適房購房資格后,明確告訴過女方,女方在表格上也簽過字,知道要購買經適房的事,由于正準備離婚,所以女方放棄兩人合買,男方是以個人名義買的,兩人離婚時對財產分割也沒有異議。離婚前四天支付的部分首付款,有7萬是借的,同事和工會副主席都出庭作了證。男方離婚后才慢慢還清債務和房貸。這房子唯一可能跟女方有關的就是其中的一萬元首付款。如果原告不能證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原告就得敗訴。
可是,匪夷所思的是,馬彩云法官不顧被告提供了諸多人證、書證證明自己從未隱瞞,也不顧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就認定女方對該房屋有“可期待性利益”。雖然原告在起訴狀里只申請要對經濟適用房進行分割,馬彩云法官卻比原告訴請更進一步,對經適房和單位福利房都進行了評估。單位福利房評估價128萬,經適房評估價196萬,共計324萬,馬彩云法官判決,按原告應當占60%的份額計算,原告應得194萬多,大致等于經適房的價值。判決結果是經適房全部歸女方所有,女方補償給男方一萬多元人民幣。
原告憑空獲得了一套近200萬的房產,還不算當年離婚分給她的錢。被告去簽購房合同是在離婚前四天,但房子沒有備案登記,沒有產權,甚至連房子都根本沒有建,不存在所謂的共同財產。所以雙方在調解書中寫了“無其他共同財產,無其他任何經濟糾紛”。如果被告想隱瞞的話,根本也不在乎多等幾天。他只是善意地認為,只要是離婚后去做預售登記,離婚后去貸款,離婚后拿到房產證,早一天晚一天簽合同都沒有關系。可是,就因為這四天,馬彩云法官把整套房子判給了未付分文的原告。
按照正常的邏輯,即使認定離婚前四天支付的8萬元是共同財產,就算被告提供的借款證明不予認可,那分割的也只是這八萬元,最多就是按照這八萬元所占比例,用現在已經增值的房價給她一部分。例如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在2011判的一個類似案件,男方是離婚前交完了首付并支付了三期按揭,法院也只是判了這部分為共同財產,根本不可能把整套房子判給原告。
后來該案上訴到中院,中院依法發回重審,昌平區法院更換法官重新審理,在相同的事實下,作出了完全支持被告李男主張的判決,男方重新贏回屬于自己的房屋,中院也支持了新的判決。我不希望給更多的法官頒發什么烈士、壯士、一等功,也不要看到任何的流血事件,我希望我們的社會看到,沒有司法作為公正的底線,任何人的命都得不到保障。
另外,敢于報復法官的人只能是極少數,中國的地域之遼闊、人口之眾多,發生極端的個案是無法避免的。如果我們把每一個極端案件都要進行推理,并由此及彼,推論成普遍現象,就會使國家的法制思維出現問題。法官受到暴力傷害,法律人悲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絕對不應該因為悲憤,就把事件的影響放大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允許這種放大,就會因為某一個極端事件,而將一個社會群體拉到事件中來,其必然會造成更加惡劣的影響。
過去,法院允許當事人進入,群眾和當事人見法官很容易。可是前些年出了一起法官被爆炸案之后,各級法院加大了安保,上了價值不菲的安保設備,增加了大量的安保人員。致使老百姓進入法院的時候,會感到壁壘森嚴,而許多法院的安保人員視來訪的人民群眾為大敵,引發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即使律師也會感到十分的不便。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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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個極端案件都由此推斷出是向社會挑戰,向社會某個執法層面挑戰,恐怕國家的法制就會遭到嚴重破壞。如果把每個不同層面的極端傷害案件都這樣擴大化推論下來,就會發生法制概念被偷換的情形,屆時恐怕人人不得安生。在此案中,法官的權利應該依法得到保障,另幾個被殺害和被傷害的公民權利也應該依法得到保障。所以,把法官遇害推斷為挑戰法院,是不應該出現的思維。法律強調的是法治,法制保護的是全民的利益,法官也是公民,應該得到同樣的保護。法院不等于法律,法官也不等于法律,不能把保護法院和保護法官與保護法治等同起來。
其實,法官審判公平正義、才能杜絕被打被殺。法官被打被殺在中國不是新聞,曾有犯罪嫌人身捆炸藥在法院炸死多名法官。同樣的,中國的法官愛好枉法也不是新聞,這種事幾乎讓人難以啟齒,它的發生率太高了,幾乎為所有國民所痛恨。法律沒有公信力,法官不受人尊敬是法官被打被殺的首因。所以法院反思比嚴懲打殺法官者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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