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應急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發布《福州長樂機場第二高速公路A1合同段“7·17”較大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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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索塔江心側一面爬模架坍塌墜落。圖片來源: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7月17日6時32分許,福州市長樂區猴嶼鄉福州機場第二高速A1合同段閩安特大橋4#索塔爬模導軌頂升作業時,發生爬模局部高處墜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93萬元。
經調查認定,福州長樂機場第二高速公路A1合同段“7·17”較大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員違規操作爬模導軌爬升、未按規定在爬模導軌爬升期間掛設防墜設施、爬模錨靴材質不符合設計要求且進場驗收不規范、爬模系統結構設計與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企業安全責任制度落實及政府監管部門監督不夠到位等綜合因素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5年7月16日17時30分,閩安特大橋4#索塔已完成第31節段混凝土澆筑(承臺以上高度181.8m)和第32節段鋼筋綁扎。
2025年7月17日5時30分,四川國基發公司4#索塔作業班組14人分兩批乘坐直梯到4#索塔內開展施工作業,其中鋼筋工6名、焊工2名、模板工2名、起重指揮1名、爬模導軌頂升作業人員3名(黃某榮、趙某國、李某雁),各工種人員分布在四面爬模架的不同層面。在唐某陽、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監理單位有關人員均未到達現場情況下,黃某榮、趙某國、李某雁擅自開展爬模導軌頂升作業。
現場監控顯示,從5時38分開始,受黃某榮等三人在爬模架內進行導軌頂升作業的影響,4#索塔爬架上游側、江心側與塔壁之間的間距先后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化。6時32分,模板工蒲某剛從爬模架頂層的下游側踏入江心側時,江心側爬模架突然墜落。黃某榮、趙某國、李某雁及正在爬架頂層作業的劉某強、蒲某剛共五人隨同爬模架一同墜落。
事故造成1人當場死亡,4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有五項,分別為:爬模錨靴材質不符合設計要求且進場驗收不規范;施工人員違規頂升爬模導軌;施工現場違規上下作業;爬模未按規定懸掛保險繩,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帶;爬模系統結構設計安全儲備不足。
四川國基發公司班組工人黃某榮、趙某國、李某雁違反操作規程,在爬模專業操作人員唐某陽和項目部現場施工負責人未到場情況下,擅自開展導軌頂升作業,導致發生事故,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中交武港院公司派駐福州機場第二高速公路A1合同段4#索塔爬模專業操作人員唐某陽在7月16日4#索塔導軌頂升期間擅自脫崗;在7月17日全程未在4#索塔履職,默許黃某榮、趙某國、李某雁在無爬模專業操作人員及項目管理人員在場指導監督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導軌頂升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國基發公司派駐至A1合同段班組長李某不遵守標準作業流程,未按索塔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明知7月16日、17日唐某陽脫崗且現場無其他項目管理人員在場,未及時阻止,默許黃某榮、趙某國、李某雁擅自頂升導軌,對違章行為制止不力,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國基發公司共計16名責任人員,移交其所屬企業依紀依規給予處理;屬地監管部門及涉事市屬國企14名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福州市紀委監委進一步調查處理。
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國基發公司、路信監理公司,以及上述四家公司事故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報告介紹,福州機場第二高速公路起于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線路經長樂猴嶼鄉、潭頭鎮、文嶺鎮、湖南鎮,終于福港路,線路全長24.3公里。A1合同段線路長度2.739公里,主要工程包括主線橋1747.5米/2座(閩安特大橋、亭江互通主線橋);隧道863.5米/1座(亭江隧道);亭江樞紐互通1座。
閩安特大橋4#索塔總高度226米,共分成39個施工節段,除下塔柱起步段采用普通的現澆施工外,其余下塔柱標準節段及中、上塔柱均采用液壓爬模施工,事發時4#索塔已完成第31節段混凝土澆筑(承臺以上高度181.8m)和第32節段鋼筋綁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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