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國際學術研討會“探索新的持久和平之路:新時期創新維護戰后世界秩序新實踐”在上海舉行。本次會議由上海春秋發展戰略研究院與觀察者網聯合主辦,采用線下線上結合方式進行,來自中國、日本、俄羅斯、韓國等多國的專家學者圍繞日本軍國主義復活風險、琉球法律地位、《聯合國憲章》“敵國條款”的當代意義等議題展開深入研討。
會上,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抗日戰爭歷史史實維護會秘書長管建強在演講中表示,高市早苗等日本右翼政客的挑釁言論,根源在于其深受日本國內右翼思想與學術支撐,特別是圍繞戰后處理框架的曲解,以及企圖對東京審判問題的“翻案”。對此,中國必須深化相關歷史與法律研究,系統駁斥其謬論,以扎實的學術斗爭爭取國際社會特別是日本民眾的理性認知,維護歷史正義與國家安全利益。
觀察者網將發言內容整理成圖文,供讀者參考,經發言人審核后發布。
管建強:為什么高市早苗會講這些話?她的底氣究竟是從哪來的?我覺得這是值得研究的問題。今天,想就這個問題跟大家交流一下我的想法。
在戰后日本的歷任首相中,高市早苗是所謂“最勇敢”的一位。在所有公開報道中都提到一點,高市早苗的導師是安倍晉三,這次她能擔任自民黨總裁、成為日本歷史上第一位女性首相,背后給她站臺的是麻生太郎。
無論是安倍晉三還是麻生太郎,都是敢挑戰戰后秩序的日本政客;兩人都憑借優渥出身繼承家族政經紅利,其家族背景都帶有傳統日本右翼的色彩,但其個人能力與學養并不突出,年輕時留學鍍金,也未曾取得一紙文憑。這樣的個人背景和經歷,很大程度上使得他們對二戰后國際秩序、對日本的定位,存有錯誤解讀和認知。當然除了其自身背景,日本右翼始終有堅固、深厚的思想和學術根基,像安倍、麻生這批右翼政客的思想源頭,都有日本右翼學者的支持。
在此,舉一個最典型的代表,日本的國際法學者淺田正彥,曾專門論證所謂中國對日索賠放棄論,他從所謂《日臺條約》、《舊金山和約》中梳理線索,以及根據《中日聯合聲明》相關條款,論證中國放棄對日戰爭索賠的框架具有連續繼承性,認為中國民間個體不具備對日索賠的權利。
《舊金山和約》于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同時,就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幾個小時,日本和臺北蔣介石殘余勢力簽署《日臺條約》(或稱“臺北和約”、“日華條約”)。當時,美國出于冷戰的戰略考慮,提出了苛刻的條件,而蔣介石為了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接受了苛刻的條件,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的一些條款。
《舊金山和約》中有若干條款與中國國家利益密切相關。比如第14條a款,首先確認日本負有戰爭賠償責任,但考慮到日本經濟能力有限,可以用勞務來替代戰爭賠償,比如將交戰國沉在海港的船舶打撈上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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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不但不是日本侵占釣魚島的依據,而且從法理上確定了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中國評論新聞網
但是,交戰法規和開戰法規,都會導致戰爭賠償責任。以上所講的是開戰法規,而交戰法規是違反人道主義法。
在《舊金山和約》第14條b款提到,除本條約另有規定,聯盟國放棄賠償請求權、聯盟國與其國民放棄其他于戰爭期間被日本及日本國民戰爭行為之賠償請求權,以及放棄占領之直接軍事費用請求權。
而且,美國還在其中玩了一個詭計,把《開羅宣言》里面提到的“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句話做了修改,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變成,“日本國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權。”這一條與中國國家利益密切有關。
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國在進行對外干涉時,其國內有智庫和法律專家幫助政府在法律上打補丁。而當時蔣介石方面幾乎全盤接受了《舊金山和約》的戰后處理框架。
由于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參加舊金山會議,周恩來總理多次向國際社會公開譴責《舊金山和約》是無效的。當時我們從程序的角度來認定為什么《舊金山和約》無效,因為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里面明確規定,同盟國必須集體和敵國締結和平條約,絕不能單獨締結和平條約。雖然以美、英為首的出席舊金山會議的國家是多數,但沒有蘇聯、中國參加的會議,在程序上不能被視為合法。
到了1972年簽署《中日聯合聲明》時,日本再次體現了他們外交的不誠實,可以說在外交上用盡了文字游戲。比如關于“復交三原則”,當時日本政府表示自己面對的壓力很大,希望“復交三原則”中的最后一條——“‘日臺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不要單獨寫入聯合聲明,不然日本總理內閣壓力很大,對此中方予以理解,并同意不堅持將第三款單獨列入條款,但在聯合聲明簽字后,由日本外相大平正芳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日本政府的見解: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與臺灣當局簽定的“日臺條約”已失去存在的意義,宣布終止。
再退一步說,即便條款中沒有單獨寫明,但在《中日聯合聲明》的序言中明確提到“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常化這一見解。”所以,事實非常清楚,日本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的。【注:“復交三原則”:(一)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堅決反對任何“兩個中國”、“一中一臺”、“一個中國、兩個政府”等荒謬主張。(二)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已經歸還中國。臺灣問題純屬中國內政,不容外國干涉。堅決反對“臺灣地位未定論”和策劃“臺灣獨立”的陰謀。(三)“日臺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
當時在中日建交談判中,日本方面還提出,關于戰爭賠償的問題不用談了,因為蔣介石已經放棄了對日索賠權,權利只能放棄一次。而中國方面認為,日方這樣表態,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藐視和不尊重,蔣介石怎么有權利放棄,因此即便是放棄對日戰爭索賠,也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因此,在《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但具體談判時的情況是,日方請求中方放棄對日戰爭索賠請求權,希望中國能將“請求權”改為“放棄要求”;本來我們是照顧日方面子,但若干年以后我們民間進行起訴索賠時,日方的說辭就變成,是你們把放棄“請求權”改成放棄“要求”,說明“日臺和約”中放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沒有被否定,請求權只能放棄一次。
可見,在這種微觀的地方,日本有很多“算計”。甚至在《中日聯合聲明》發布當晚,時任日本外相的大平正芳在民族文化宮故意讓別人提問關于“日臺條約”的問題,他回答稱“日臺條約”的效力終止。凡是從事法律研究的人都知道,無效和終止有很大區別。“無效”是指一開始就無效,“終止”就是之前還是有效的。
而淺田正彥正是利用這些說法,進行學術論證,其理論和邏輯給日本法院提供了證據。在2000年之前,中國民間對日索賠,仍主張中國政府沒有放棄請求權。當時,日本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很繁雜,但重點援引的是《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也就是暗示了中國政府放棄戰爭賠償是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系的基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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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京都大學國際法學者淺田正彥
然而,當時我們民間的聲勢很強,后來日本方面覺得扛不住了,日本法院便拋出了淺田正彥的觀點,即締結“日臺和約”的蔣介石承認《舊金山和約》同盟國國民放棄請求權,而新中國有繼承“日臺和約”的義務,故而《中日聯合聲明》中第5項的放棄是在《舊金山和約》戰后處理的框架下放棄了中國國民的請求權的共識。
很明顯,日本方面的這一說法,是對中國政府的抹黑,中方堅決反對;當時中國外交部明確駁斥日方的這一判決(關于中日聯合聲明的解釋)是非法的、無效的。
但這套觀點理論一直在日本國會被提及。淺田正彥因為這個“貢獻”,后來被日本政府推舉成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三位日本籍代表之一。
他一直在日本國內談論《舊金山和約》戰后處理框架適用于中國,至少在1995年到2000年前后這段時期經常去國會宣講。那時候高市早苗已經是國會議員,可以想見這種極右觀點對她個人觀點的塑造、思維的養成發揮了很大作用。
高市早苗敢口無遮攔地公開講極右翼觀點,一般日本國會議員是不敢講的,為什么高市要講?因為她出身平民,在日本如果你沒有家族勢力、也沒有大企業支持,是很難成為國會議員的,所以她必須要講一些日本右翼不敢公開講的話,讓日本右翼覺得她是個“好苗子”從而支持她。
高市早苗就是通過這種方法一步步爬上來的,既然這條通道收獲頗豐,甚至當上日本首位女首相,當然要繼續出風頭,成為一個打破常規的日本首相。但遺憾的是,高市早苗這次踢到了鐵板。而且就她本人的知識儲備而言,是一位徹頭徹尾的法盲;因為無知,所以自信滿滿。
從法理上來講,日方采納的“舊金山體制”戰后處理框架的謬論根本站不住腳。我曾于2004年12月7日到日本高等法院出庭作證,證明中國政府沒有放棄請求權,同時證明所謂“日臺條約”對中國沒有約束力。
我是代表731細菌戰受害者,當時日本法院一審認定《中日聯合聲明》已經放棄戰爭賠償請求權,里面還拉拉雜雜援引“日臺和約”等等。我在法庭上論證,這兩種說法都是無效的。
到了2005年7月19日,日本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在判決要旨中,該二審判決的結論是:“關于本案細菌戰被上訴人責任原因的上訴人主張均為失當,故無須判斷上訴人是否因細菌戰而罹患鼠疫、霍亂免于死亡,或其家屬因此而死亡;也沒有必要去判斷被上訴人主張的由于‘日華和約’與《中日聯合聲明》,個人的戰爭賠償請求權是否因此被放棄,以及《民法》第724條后段為基礎的除斥期間的經過等論點,上訴人對本案的主要請求以及預備請求的任何理由均不存在,故駁回本案上訴,如主文所判。”
這段判決文字,充分暴露了本案法官違反司法審判文書的制作常規,刻意掩飾被告日本政府“抗辯理由”的潰敗。通常,二審法院應當對原、被告間主要爭議點進行判斷,但該判決書對日本政府一些顯然荒謬的“抗辯理由”采取了回避判斷,以維護日本政府的“形象”。
同時,該法庭為了表現得多少還有些“公平”,故首先表達了對于上訴人是否死亡無須判斷的措詞。事實上,180名上訴人訴訟請求的目的是同樣的,換言之,在上訴人中個別主體特殊性的問題從來就不是爭議問題,上訴人也沒有要求法院進行判斷和區分。而該判決書對于本來不需要判斷的問題也假意表示不需判斷,其用意恰恰是為了掩飾其它兩項本來應當判斷、而不愿作出判斷的事實。(注:《違反常規 刻意偏袒——駁東京高等法院731部隊細菌戰訴訟案二審判決》,人民日報/2005年/8月/10日/第003版 國際)
因為我在作證中拋出三個觀點,第一,中國政府沒有放棄民間索賠;
第二,中國政府無權放棄民間對日索賠請求權,因為戰爭是國家之間的武裝沖突的法律狀態,政府無權處分戰后的和平問題,需要最高權力機構處分;
第三,《中日聯合聲明》中國政府承諾的放棄對日賠償要求,只是中國政府的政治立場的表達,不屬于法律承諾。
此外,依據人民主權理論,論證了蔣介石集團無權代表中國的主權者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非法放棄中國和民間的對日索賠請求權……
所以,我以個人的經驗,認為我們必須加強對日本右翼理論的深刻研究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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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中的被告席
最后做一點小補充,這次高市早苗發表對華不當言論后,民間支持率仍比較高。我覺得是中日之間一個根本性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即東京審判問題,這里面也涉及大量理論研究。因為在一些日本人看來,東京審判是勝利者的審判,違反了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再者是管轄權,日本明明是有條件投降,為什么被你們說成無條件投降?
我現在常常有這樣一種感受,日本民眾對自己領導人有所偏愛并不奇怪,關鍵是他們常年受右翼觀念的影響。而我們中國學界長期對此不夠重視,比如國內學者做東京審判研究時,往往忽略了1946年5月13號日本辯護團律師拋出7個動議,其中第一個動議就是主張日本的投降是有條件投降。
作為中國學者,我們的研究基礎不僅是強調日本無條件投降,還要嚴肅批判所謂“有條件投降”這種論點。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戰勝利80周年,《中國社會科學評價》跟我約稿,我就在文章中闡述了為什么我們可以溯及既往,以及從法律上論證為什么日本是無條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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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這篇文章翻譯成日文和英文,想在日本讀賣新聞、朝日新聞發表,但未果。聯系《紐約時報》,對方審稿一個月,也沒有接受,我們甚至提出可以買廣告版面來登,也被拒絕。最后,英文版全文是在泰晤士報刊登。
我們要做好長期斗爭的準備,但這中間也要爭取日本人民;做好扎實的理論研究,將有說服力的事實雄辯和法理邏輯展示給日本人民。
以上是我的想法,跟大家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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