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朝律夕拾
一房產中介把房主王女士和購房者梁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賠中介費共計46萬元!原來,王女士委托中介賣別墅,中介帶梁先生看房后,兩人卻“繞”開中介,以低于成本價30萬的價格火速成交。面對高額索賠,兩人慌了神。法院的判決大快人心!一起來看看吧。(案例來源:廣州中院)
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王女士今年50歲,早年眼光獨到,花960萬買下了一套別墅。2021年底,王女士因生意上急需資金周轉,便想著把這套別墅賣掉。她找到一家中介公司,簽訂了《獨家包銷合同》。約定在一個月內,中介幫她賣房,扣除中介費后,王女士實收價不得低于1550萬。很快,中介就找到了意向客戶梁先生。在兩次帶看后,梁先生對這套別墅非常滿意,也和中介簽了《居間服務協議書》,同意成交后支付1.5%的中介費。可就在中介安排雙方見面洽談時,事情卡殼了。王女士堅持要價1600萬,而梁先生只肯出到1500萬,兩人價格沒談攏,買賣就這么黃了。2022年1月初,梁先生明確告訴中介,他不買這套別墅了。月底,中介最后一次聯系王女士,她也依舊咬死1600萬不松口。中介本以為這單生意徹底告吹。可萬萬沒想到,就在他最后一次詢問王女士的第二天,王女士竟然和梁先生火速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完成了過戶!更離奇的是,成交價不是1600萬,也不是1500萬,而是遠低于王女士購入成本價的930萬元!中介公司得知后氣壞了,這明擺著是兩人為了省下中介費,故意在自己面前演了一出“談崩了”的戲,然后私下低價成交。這典型的“跳單”行為,叔可忍嬸不可忍!中介公司一紙訴狀,將王女士和梁先生雙雙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分別支付原定成交價1.5%的中介費,各23萬元!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買賣雙方在中介撮合后私下成交,是否構成“跳單”?應否支付中介報酬?根據《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及時提供證據。法院認為,王女士和梁先生以低于成本價30萬的價格成交,這嚴重不符合市場交易慣例。他們聲稱是另一家中介促成的交易,卻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具體過程。僅憑一張1萬元的轉賬記錄,與約定的幾十萬中介費相差巨大,明顯有規避支付高額中介費的主觀動機。因此,法院認定兩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終判決:構成“跳單”,賠償中介費22萬元!一審宣判后,兩人不服提起上訴,但因未能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深刻教訓
做人做事要講誠信。為了蠅頭小利而背棄契約精神,最終不僅要賠錢,還丟掉了信譽,得不償失。法律面前,證據為王。不要以為私下操作神不知鬼不覺,一旦對簿公堂,拿不出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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