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3日,甘肅中輕輕工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秦安縣某果蔬店銷售的生姜進行抽樣檢驗,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生姜中噻蟲胺、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9月15日,秦安縣辦案機關通過果蔬店進貨憑證鎖定該批生姜上游供貨商為甘谷縣某蔬菜批發部。
9月22日,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線索移交我局。我局執法人員經調查發現,當事人甘谷縣某蔬菜批發部(以下簡稱當事人)從陜西某公司購進生姜3件(共計9公斤),購進時當事人查驗了供貨商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進貨票據及快速檢驗報告,但僅對生姜外觀進行檢查,未進一步核實檢驗報告的完整性與有效性。截至調查當日,該批次生姜已全部售罄,違法所得共計108元。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情形,構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生姜的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執法原則,綜合本案事實、證據及當事人配合態度,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合計3108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甘谷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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