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2025版外貿法”),主席令第六十七號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當前,國際政治經濟形勢正經歷深刻變化。貿易保護主義日益抬頭,一些西方大國將中國等國視為戰略對手,并試圖動用法律工具應對所謂“威脅”,以維持其在經濟、軍事和科技領域的領先優勢。美歐等經濟體推行“友岸外包”“近岸外包”,試圖將產業向其盟友和周邊國家轉移,以降低對被視為對手國家的經濟依賴,同時強化地緣政治聯盟;歐盟推出“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對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由設置綠色貿易壁壘;在數字經濟時代,跨境數據流動、服務貿易管制等領域的規則博弈層出不窮,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正遭遇規則不對等的困境。
在此背景下,我國于2022年和2025年兩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旨在應對國際格局動蕩,統籌發展與安全,并建立相應的反制機制,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實現從單純鼓勵出口到全方位保障貿易安全與發展的立法轉向。
01
新法修訂核心內容解讀:國際規則的制度回應
YINGKE CHENGDU
(一)
開放與安全并行的法治框架

2025版外貿法第1條首次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寫入立法目的,標志著外貿立法指導思想的重要轉變。在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地緣政治沖突加劇的背景下,通過將“安全”要素融入立法目的,2025版外貿法與《反外國制裁法》《出口管制法》《數據安全法》等共同構成了中國對外經濟發展的保護墻。《反外國制裁法》針對外國的歧視性制裁措施賦予對等反制權力;《出口管制法》對涉及國家安全、發展利益的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數據安全法》規范數據跨境流動安全。2025版外貿法與此呼應,從外貿領域筑牢安全底線,為我國應對國際外部壓力提供了堅實支持。
在2025版外貿法修訂前,商務部推行的“不可靠實體清單”“反制裁阻斷辦法”“貿易壁壘調查”等政策性規制工具,主要依據部門規章。2025版外貿法為這些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礎,授權主管部門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目標,對損害我國貿易利益的境外主體采取貿易禁止或限制等措施。
(二)
開放與服務貿易的負面清單制度監管并行的法治框架

2025版外貿法將“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移動”等服務貿易模式納入負面清單管理,與《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和《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形成法律與規章的銜接,意味著TikTok等跨境數字服務平臺、云服務商、跨境醫療、在線教育及離岸數據中心等新興服務貿易領域,正式進入服務貿易法律監管框架。以TikTok算法出口為例,在國際規則層面,美國以數據安全為由對TikTok在美運營設限,我國則通過外貿法將“跨境交付”模式下的算法出口納入負面清單管理,從技術出口、數據跨境、服務貿易三個層面進行監管,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明確禁止或限制的領域,TikTok算法等跨境服務貿易需嚴格遵循,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
(三)
制裁規避行為的全鏈條追責

2025版外貿法第40條首次將“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倉儲”等第三方協助行為認定為獨立違法行為,將監管對象從直接的境外個人和組織,擴展到為其提供服務的代理、貨運、報關、倉儲及第三方平臺等所有中間環節。這代表我國司法管轄權可延伸至“洗產地”等域外制裁規避行為,顯著增加了境外主體維持中國市場準入資格的合規成本與法律風險。一旦被認定違規,第三方將面臨第76條規定的嚴厲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高額罰款、還將被責令禁止在中國市場從事相關外貿活動1至5年。這迫使第三方面臨明確抉擇:是繼續為某些境外客戶提供服務,還是維持在中國市場的經營資格。
此外,在處罰尺度的問題上,第71條將擅自進出口國營貿易貨物的罰款上限同樣從5萬元大幅提至50萬元。
(四)
數字貿易與綠色貿易的新風向

數字貿易方面,新法的配套修訂集中在第38條與第60條,第38條將“數據安全保護”明確列為外貿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要求外貿經營者在跨境數據流動中嚴格履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的評估義務,筑牢數字貿易的安全底線。同時,第60條“支持電子提單、電子發票等的使用,推動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國際互認,提升對外貿易數字化、便利化水平”的內容,則體現順應數字貿易發展趨勢,降低貿易成本的理念。這兩條修訂分別聚焦數據安全與貿易便利化,體現了數字貿易監管的平衡思路。
本次修訂第61條將“綠色貿易體系”納入法律框架,鼓勵綠色低碳產品進出口,推動與綠色貿易有關的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建設,加強綠色貿易國際合作。這一變化主要是為了應對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和美國的《通脹削減法案》等國際綠色貿易新規。CBAM要求進口到歐盟的鋼鐵、水泥等產品報告碳排放數據,2026年起正式征稅;美國的《通脹削減法案》則通過提供數千億美元的補貼,推動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同時對外國產品設置更嚴格的環保要求。面對境外碳關稅與產業補貼的壓力,我國通過立法將綠色貿易納入法治軌道,將綠色要素嵌入貿易全流程,既能夠提升我國出口產品的綠色競爭力,也為應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法律工具。
02
新法實施的實踐導向:全球供應鏈重塑
YINGKE CHENGDU
(一)
中間層經濟體的雙向擠壓

在全球供應鏈中,越南、墨西哥等國憑借區位和成本優勢,長期扮演著“中間層經濟體”的角色,承接了大量加工與轉口貿易。然而,這一傳統角色正同時面臨來自美國和中國新興規則的雙向擠壓。
一方面,美國通過《通脹削減法案》等國內補貼政策,實施“規則綁定”。該法案為電動汽車等產品設置了歧視性極強的補貼門檻,要求必須在北美完成最終組裝,且電池關鍵礦物需來自美國或其自貿伙伴。這迫使越南、墨西哥等地的企業必須接受嚴格的“原產地穿透調查”,其產能布局與供應鏈選擇實質上被納入了美國主導的陣營——若無法滿足,便意味著失去龐大的美國市場。
另一方面,中國通過2025版外貿法第40條,構建了“對等約束”能力。此前,對于第三方協助規避中國出口管制的行為(如2024年5月曝光的美國凱普拉格斯公司通過新加坡中轉,為中國被制裁實體洛克希德·馬丁違規供貨一案),中方執法存在局限。新法第40條則系統性填補了漏洞,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為規避中國管制措施提供協助。例如,若越南、墨西哥等國企業協助實施針對中國的“洗產地”行為,中國可依法對其采取貿易限制或禁止措施。
因此,這些中間經濟體難以繼續扮演簡單的“套利中介”角色。它們必須同時在兩套強大且時常對立的合規體系中尋求平衡。這種雙重規則的壓力,并非必然導致全球供應鏈的簡單碎片化,而是在催生一種更復雜、更強調區域合規與多節點協同的新型供應鏈模式。
(二)
綠色貿易壁壘的鏡像對抗

江蘇百宏作為紡織行業的“五星級零碳工廠”,通過空氣源熱泵、余熱回收、光伏供電等技術改造,2024年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16%,并建立數字化能碳管理系統,實時追蹤生產全流程碳排放。其生產的環保黏扣帶因具備完整碳足跡“身份證”,不僅成功進入耐克、阿迪達斯等國際品牌供應鏈,還獲得海外客戶的價格溢價。此類案例表明,綠色合規已成為實實在在的競爭力,新法實施將推動這一趨勢進一步深化。
稅收與配額政策的協同發力,將進一步強化綠色貿易領域的反制效果。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12月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時,雖對部分高耗能產品下調退稅率,但明確對符合低碳標準的產品保留或提高退稅率,與新法第61條形成政策銜接。在配額分配上,稀土、石墨等戰略資源的出口配額已開始向綠色生產企業傾斜,既呼應了國內“雙碳”目標,又通過差異化政策提升出口產品的綠色競爭力。
這種“鏡像反制”思路的關鍵,在于將國際綠色壁壘的壓力轉化為國內產業升級的動力。新法通過制度設計,使企業綠色轉型的成本轉化為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既破解了CBAM等外部規則的約束,又形成“綠色生產-貿易激勵-規則話語權”的正向循環。
(三)
數字貿易規則的國際競爭

2025年5月,國家信息中心牽頭啟動中新港跨境數字身份互認試點,基于區塊鏈服務網絡(BSN)的實名DID系統,實現中國內地、新加坡、香港在跨境金融開戶、國際物流通關等場景的身份核驗互認。該試點運用零知識證明技術,在保護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的同時完成身份驗證,兼顧了數據安全與貿易效率,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數字規則對接提供了范本。不同于美國‘云法案’對數據跨境調取權的片面強調,中國的國際互認模式更側重多邊協作與隱私保護,已吸引東盟多個國家表達合作意愿,助力‘數字絲綢之路’規則體系的構建。
電子提單的法治化則為數字貿易物流降本增效。2023年10月以來,中糧集團依托“信貿鏈”平臺,與新加坡開展電子提單跨境流轉試點,馬士基等國際航運巨頭參與簽發電子提單,實現從訂艙、報關到付款的全環節數字化。數據顯示,電子提單使單證處理效率提升80%,操作成本降低30%,單票跨境交易時間從30天縮短至12天,且每份電子提單可減少約27.9公斤二氧化碳排放。2025版外貿法明確電子提單的法律效力后,此類實踐有望進一步推廣,并為中國參與DEPA、CPTPP等談判積累實踐經驗。
03
結語:從規則接受者到規則共建者
YINGKE CHENGDU
2025版外貿法的修訂,其意義遠不止于國內貿易規則的完善,更在于對全球經貿秩序重構的深度參與。在過去,中國主要是全球貿易規則的接受者,遵循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主導制定的貿易規則融入世界經濟。但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提升、貿易規模的擴大以及國際形勢的變化,中國已具備從規則接受者轉型為規則共建者的能力。
對于企業而言,2025版外貿法的實施意味著傳統“成本套利”商業模式的終結。在綠色貿易領域,企業獲取綠色認證、踐行低碳生產,不僅是滿足法律合規要求,更打開國際市場的關鍵。在數字貿易領域,企業構建完善數據安全管理體系,確保數據跨境合規流動,能夠贏得國際合作伙伴信任,在全球數字貿易市場搶占先機。中國企業“走出去”時,既需遵守目標國的法律法規,也應善用中國外貿法提供的保護與支持,維護自身供應鏈的穩定與安全。我們期待在新的全球貿易規則體系下,共同塑造一個更加公平、穩定、繁榮的全球貿易新秩序。
04
參考文獻
YINGKE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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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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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媛媛盈科成都專職律師
盈科全球知識產權法律服務中心成都中心秘書長、川商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法律專家顧問、四川天府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
編/輯/ 文宣部
責/編/ 呂彥蓉
審/核/ 謝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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