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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紙漿合規進口
小貼士
《進口再生紙漿檢驗規程》知多少
海關總署發布2025年第201號公告,制定了《進口再生紙漿檢驗規程》(SN/T 5939—2025)行業標準,自10月18日起實施。下面就請跟隨小編一起了解規程的相關內容吧。
相關定義
再生紙漿:利用分類回收的紙、紙板及紙制品為原料,經揀選、碎解(干法或濕法)和篩選等處理得到的紙漿。
夾雜物:在生產、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再生紙漿中的非植物纖維物質,不包括再生紙漿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未碎解的纖維組分:在生產再生紙漿過程中未得到碎解的、具有一定尺寸的纖維原料。
關鍵技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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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要求
《進口再生紙漿檢驗規程》規定了進口再生紙漿檢驗的總體要求、現場檢驗、取樣、實驗室檢測和結果處置。
1
總體要求
檢驗地點:海關在第一入境口岸對進口再生紙漿實施檢驗,也可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防護要求:現場檢驗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和個人輻射劑量儀等防護設備。
裝運要求:進口再生紙漿不應與其他種類的再生原料或其他貨物混裝,不同生產工藝方法的進口再生紙漿不得混裝。
單證要求:同一報關單下不準許申報不同種類的進口再生原料。申報要素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應注明生產再生紙漿使用的工藝方法(干法或濕法)。
2
現場檢驗
放射性污染檢驗:以通道式輻射探測設備等固定式放射性檢測設備或人工巡測方式實施放射性污染檢驗。檢驗要求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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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檢驗: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包括但不限于),對原料中危險廢物實施目視等感官檢驗或取樣進行鑒定,如混有危險廢物,則判定為不合格。
表觀特征檢驗:以一個集裝箱為一個單元,按貨物包裝件數不少于10%比例隨機抽件,采取拆件、破包、倒袋等方式查看包裝件內貨物狀況。要求不應有腐漿及異臭等感官性劣變,形狀、顏色和材質應基本一致。
夾雜物含量檢驗:估算原料中的夾雜物質量占比,夾雜物含量應滿足不大于0.5%。
疑似固體廢物排查:采取現場檢驗排查和實驗室檢測排查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排查發現疑似固體廢物的,應按照《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的要求委托專業機構實施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經檢驗檢測發現存在以下(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實施固體廢物屬性鑒別。
1.再生紙漿中鉛、鉻、汞、鎘及其總量任一數值高于關鍵指標要求規定的相應最高限量2倍;
2.再生紙漿中夾雜物含量高于0.80%;
3.再生紙漿10mm(不含)~20 mm、20mm(不含)~30mm未碎解的纖維組分含量任一檢測值高于關鍵指標要求相應最高限量的1.2倍或大于30mm的纖維組分含量高于0.50%;
4.再生紙漿抗張指數檢測值低于15.4Nm/g、耐破指數檢測值低于0.70kPa·m2/g或撕裂指數低于3.85 mN·m2/g。
3
取樣
取制樣設備、工具和樣品袋應保持清潔、干燥、耐用,不能使用金屬工具采樣,避免重金屬二次污染。每個檢驗批從各取樣點位均勻取樣并混合成1份樣品,樣品總質量不少于5KG。
集裝箱貨物取樣數及要求見下表。如掏箱數量大于下表隨機抽取集裝箱數量,則按照掏箱數量確定取樣集裝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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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實驗室檢測
實驗室檢測項目包括夾雜物含量、未碎解纖維組分含量(僅適用于干法)、手抄片機械強度、重金屬含量。相關指標見進口再生紙漿關鍵指標要求。
5
結果處置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實施的檢驗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予以放行。
放射性污染、危險廢物、表觀特征、夾雜物含量、未碎解纖維組分、手抄片機械強度、重金屬含量中任一項檢驗結果不合格的,則判定該檢驗批貨物不合格,并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1.放射性污染、危險廢物任一項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置或實施退運。
2.表觀特征、夾雜物含量、未碎解纖維組分、手抄片機械強度、重金屬含量任一項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按相關規定實施退運處置。
經專業機構鑒別為固體廢物的,依法按固體廢物有關規定處置。
來源:天津新港海關、資源再生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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