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共同生活對第三人負的債務。
網友咨詢: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債,如何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邱糧鴻律師解答:
判斷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確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
如果該債務是用于維持家庭的日常衣食住行,如購買食品、衣物,支付房租、水電費、物業費等,通常會被認定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夫妻一方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即使是以個人名義所借,也應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同家庭的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各不相同,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金額標準也有所差異。一般來說,要結合夫妻的家庭收入、資產狀況、消費習慣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綜合判斷。如果債務金額在合理范圍內,且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相符,就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就應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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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糧鴻律師補充: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邱糧鴻律師
北京法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具有豐富的法律從業經驗,曾為港股上市物業公司、新能源公司、無人駕駛等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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