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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災事件:被封堵的逃生門與遲來的救援
2024 年 1 月 19 日 22 時 45 分,河南方城獨樹鎮硯山鋪村英才學校 305 男生宿舍突發火災。經調查認定,火災系一名小學生使用打火機時不慎引燃衣物、床鋪等物品所致。這間宿舍住宿人數嚴重超標,雙層木床密集排列導致疏散通道狹窄,更致命的是,宿舍東側安全出口被兼任宿管的班主任賈霞用床鋪封堵。
火勢迅速蔓延后,因屋頂水箱和室內消防栓無水,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沒電,初期火災撲救和預警完全失效。火災發生 15 分鐘左右,消防部門才接到報警,此時火勢已進入猛烈燃燒階段,最終造成 13 名小學生死亡、4 名學生受傷(含 1 名重傷)。遇難學生均因吸入高溫有毒煙氣死亡,傷亡后果與安全出口封堵、消防設施失效直接相關。
賈霞的應急處置成為爭議焦點。作為 305 宿舍安全具體責任人,她在火災發生時未第一時間報警,也未有效組織學生疏散,僅呼喊后便離開宿舍。法院審理查明,其明知宿舍存在超員、報警設備失效等隱患卻未整改或報告,直接加劇了傷亡后果。
二、輿論漩渦:六年刑期冤不冤?
2025 年 12 月 19 日,方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學校實際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校長徐向陽六年六個月,班主任兼宿管賈霞六年;同時禁止三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從事教育相關職業。判決引發全網熱議,形成鮮明對立觀點:
“量刑過重” 的呼聲占據主流。許多網友認為,賈霞作為基層教職工,需承擔與管理層近乎同等的刑期,難逃 “替罪羊” 質疑。有觀點指出,學校長期無證辦學、安全設施缺失等系統性問題,根源在決策層而非執行者。賈霞的家屬曾公開表示,58 歲的她面對突發災難存在生理恐懼,已盡呼喊義務,法院對救援行為的要求過于理想化。部分公眾提出,縱火學生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反對聲音聚焦責任本質。法律界人士強調,根據《刑法》規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針對 “直接責任人員”,賈霞親手封堵安全出口、未排查打火機等違禁品、應急處置失當,其行為與傷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指出,作為宿舍安全第一責任人,賈霞的失職并非 “能力問題”,而是未履行基本安全職責。
三、理性審視:責任邊界與法律公正
爭議核心在于基層執行責任與管理層決策責任的劃分,而法院判決始終緊扣 “直接責任” 的法律定義。從判決邏輯看,李宇作為學校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負最主要責任,徐向陽作為校長負直接管理責任,賈霞作為宿舍具體責任人負現場責任,三人雖層級不同,但均屬 “直接責任人員” 范疇。13 人死亡的后果已達 “特別嚴重” 標準,法定刑幅度為 3-7 年,賈霞因認罪認罰獲從輕處罰,六年刑期處于合理區間。
公眾的共情亦折射出現實困境。英才學校未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卻長期違規辦學,全年未組織消防演練,安全預案形同虛設。這種系統性漏洞顯然不是賈霞一人造成,但當管理層將安全責任層層下壓卻不提供保障時,基層教職工便陷入 “權小責大” 的困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故最終導致 25 名責任人員被黨紀政務處分,學校辦學許可證被吊銷,形成了全鏈條追責體系。
這場悲劇更應推動制度反思:如何通過明確管理層主體責任、完善校園安全保障機制,避免 “責任倒掛”?13 條幼小生命的逝去,不應只終結于三份判決書,而應成為校園安全體系革新的倒逼力量 —— 讓每一級管理者都不敢輕視隱患,讓每一個基層責任人都無需在 “管理便利” 與 “生命安全” 間被迫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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