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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已將被群眾拿走的日化用品全部追回,同時治安拘留5人。圖/新京報
5名哄搶大貨車的違法行為人,被治安拘留了。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一則“大貨車出事故被多人哄搶貨物”的視頻引發了熱議。視頻發布者告訴記者,事發于12月25日早晨,事發地為河南周口鹿邑縣一路口。視頻顯示,有多人搬運事故車上貨物 ,現場有人大喊“別搶了”。
12月26日,鹿邑縣相關部門表示,公安部門已將被群眾拿走的日化用品全部追回,同時治安拘留5人,并對相關群眾進行批評教育。
近年來,針對出事故貨車的哄搶事件,在多地多次上演。周邊群眾搶過橘子,搶過大米,這次是香皂、洗發液。與以往哄搶者大多“毫發無損”不同,這一次,5人被拘留。
拘留哄搶者的法律依據明確,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將于2026年1月1日實施的修訂后治安管理處罰法,基本沿用了上述規定,拘留期限和現在相同,罰款數額則從“一千元以下”提高至“三千元以下”。
與盜竊、詐騙、搶奪等并列規定在同一法條,足見哄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事實上,哄搶者可能付出的代價,并不止于行政拘留。根據刑法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最重可能要坐10年牢。
可見,法律對于哄搶行為的規制,不可謂不嚴厲,但并未嚇阻哄搶者——此前,參與哄搶的,不要說追究刑事責任,被行政拘留的也很少。
出現這種不正常現象,原因或許不一而足,但最重要的就是法不責眾心態作祟。
“法不責眾”是指,當某一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不合法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
從哄搶者角度看,作為成年人,怎么可能不知道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違法呢?只是,當他成為眾多違法者中的一員,“總不能把人都抓進去”的僥幸心理,讓其將法律拋在腦后。
如果執法機關能通過嚴格執法,讓哄搶者受到應有懲罰,有“法不責眾”錯誤想法的人就會告別僥幸。然而,現實卻是,很多時候,他們得逞了。
站在執法者角度,出現“法不責眾”的執法效果,也有客觀原因:參與哄搶的人很多,取證困難。除非有證據表明有人組織,組織者應對總的損失負責,否則,“各自為戰”的每個人,只需對自己搶走的東西負責。現場按住哄搶者,或者錄像記錄,其違法證據可以固定,而一旦哄搶者逃離現場,事后取證就比較困難。
根據當地通報,此次事件發生后,鎮政府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維護秩序,迅速控制局面。及時出警,固定證據,這應是5人最終被拘留的重要因素。
“法不責眾”,除了客觀原因,還有主觀因素,即少數執法者也抱有這一心態。如今年6月,某地發生一起哄搶事件,被哄搶者報案后,警方也曾出警,卻未及時立案,“法不責眾,他們也沒辦法”。
在法治不健全時代,“法不責眾”或許是一個無奈現實。但在法治建設取得長足進步,立法逐步完善、執法日漸規范的當下,仍將“法不責眾”作為放縱違法者的借口,就是一種執法不作為。
哄搶者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規定清晰、明確,對其不予追究,是對法律的背離。這樣看,“法不責眾”的本質,是法向不法讓步。
告別“法不責眾”,就需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也希望這一次5名哄搶者被拘留,成為一些人摒棄“法不責眾”心態的開始。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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