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海保護違法行為網絡有獎舉報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洱海保護管理,鼓勵公眾通過網絡平臺舉報違法行為,構建“部門協作、科技賦能、全民監督”的洱海保護共治體系,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洱海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不斷提升執法水平,決定對洱海保護違法行為實行網絡有獎舉報。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舉報范圍
大理市、洱源縣洱海流域范圍內,違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等的下列行為:
(一)炸魚、毒魚、電魚等或使用禁用漁具捕撈。
(二)擅自在湖區和湖濱帶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三)在湖區和湖濱帶野炊、露營、垂釣。
(四)在湖區和湖濱帶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
(五)村莊、溝渠、河道水體存在黑臭或者明顯異常現象。
(六)隨意堆放、傾倒建筑垃圾和畜禽糞便。
(七)向水體直排污水、丟棄動物尸體、傾倒廢棄物等。
(八)擅自取水或違規取水。
(九)經營服務者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要求排放污水。
(十)在核心區或緩沖區內違法建設住房。
(十一)在核心區或緩沖區內違法建設工程項目。
(十二)盜竊、損毀洱海保護設施設備。
(十三)在洱海涉及自然保護區內砍伐、放牧、挖沙活動。
(十四)在核心區擅自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十五)擅自使用水上飛行器。
(十六)機動船舶未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
(十七)在湖區和湖濱帶內從事餐飲、住宿等經營性活動。
(十八)新建、擴建碼頭。
(十九)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
(二十)侵占濕地。
(二十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十二)擅自引進、釋放或丟棄外來物種。
(二十三)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圍堰、網箱、圍網養殖。
(二十四)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十五)新建除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二十六)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從事餐飲具和被服消毒、洗滌等經營性活動。
(二十七)削山造地等建設活動。
(二十八)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二十九)銷售、使用禁用和限用農藥。
(三十)生產、銷售或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三十一)獵捕、銷售野生水鳥。
(三十二)開采礦產資源和選礦。
(三十三)侵占水庫、河道管理范圍。
二、舉報途徑
使用微信掃二維碼進入,或通過微信搜索“洱海衛士”小程序進入。
三、舉報要求
(一)舉報人應提供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用于后續核實、反饋及獎勵發放,平臺將嚴格保密。
(二)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有明確舉報對象、違法地點和違法行為,并提供違法行為現場圖片、視頻等線索材料。
四、獎勵標準
舉報人提供的信息、線索對案件查處或問題發現有積極作用,并經執法人員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30元/件獎勵。
五、不予獎勵的情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負有洱海保護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非職責內事項除外),或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二)舉報的違法行為事實不清、查證不屬實的;
(三)舉報的違法行為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或立案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需要舉報人配合但不予配合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獎勵情形的。
多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獎勵首位舉報人;多次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只給予一次獎勵。
六、獎勵認定與發放
獎勵資金通過舉報平臺進行線上兌付。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兌獎條件的,由執法人員通過平臺發起兌獎;不符合兌獎條件的終止兌獎。發起兌獎的,由執法行政機關相關領導審核同意并交州洱海管理局復核通過后,平臺自動將獎金發放給舉報人。舉報人收到領獎短信通知后進入“洱海衛士”小程序查收,點擊領取后獎金即轉入舉報人微信零錢包,超過24小時未點擊領取則平臺自動收回獎金。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到期后作評估調整,由大理州洱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來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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