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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獨生子女吃這個虧了!以為自己是唯一的孩子就穩了。結果辦過戶時可能還要親戚簽字,這事聽起來荒唐,但確實是真的。
典型案例:
浙江溫州的楊女士是家里的獨生女,父母去世后留了一套房子。她去辦公證繼承時卻被告知:一共涉及到22位繼承人,必須每個人都到場簽字表示放棄繼承,她才能順利過戶。
為什么會有22個人呢?我們來捋一捋:
楊女士父親2004年去世,那時還在世的直系親人有:楊女士、她媽媽、她奶奶。按照法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父親那部分由這三人平分,各拿1/3。
母親2007年去世,那時她的直系親人有:楊女士、外公、外婆。于是母親名下的那部分(包括她從父親那里繼承的1/3)由這三人各分1/3。
后來,奶奶、外公、外婆也相繼去世,他們從前繼承的那部分份額,又分給了他們的其他子女,也就是楊女士的叔叔伯伯、姨媽舅舅……
就這樣一層層分下來,總共牽扯出了22位繼承人。
而楊女士要想過戶房子,就必須把這22位親戚全都找到,并且一個一個簽字同意放棄。為什么會這么麻煩?遇到這種情況又該怎么解決?下面我們就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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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繼承房產要親戚簽字?
根據現行的繼承法規,有遺囑的話,優先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就要走法定繼承。
而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順序為: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在第一順位無人繼承時,第二順位才有繼承資格。
而且,這里的子女還包括:私生子、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舉個簡單的例子:
你以為你是整個家的獨生子女,所以將來父母百年之后,他們留下來的房子就理應歸你?
但是如果你外公外婆在你母親去世之后才走,哪怕是只玩一天,那么,你作為獨生子女就享受不到100%的繼承權。
因為你外公外婆作為你母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你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原來你認為的100%繼承,最后就變成了只能繼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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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算太糟糕,如果外公外婆將來去世。繼承的房子就成了他們的遺產,就由他們的繼承人——也就是你媽的兄弟姐妹(大舅、二舅、大姨、二姨等)來繼承。
這就是為啥有的人去到房管局或公證處辦理流程時,會被要其他繼承人來簽字,如果他們不表態(放棄或接受),這房子產權就“不清”,就沒法過戶。
這種情況下,就算你是獨生子女,房管局或法院還是會問你要兩個東西:
第一,讓其他繼承人親自簽書面《放棄繼承聲明書》。證明他們不要房產。因為《民法典》規定了放棄繼承要用書面形式。
第二,親屬關系證明。搞清楚你和房子相關的人是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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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折騰所有親戚,怎么辦?
也有辦法可以避免或解決這個麻煩:
1. 提前準備——立遺囑(最省事)
父母最好在身體健康、頭腦清醒的時候,提前立好遺囑,寫明財產歸誰。有了合法有效的遺囑,就不用走復雜的法定繼承程序了。因為合法有效的遺囑優先法定繼承。
但是建議:最好去做遺囑公證。雖然要花點錢,但公證處能幫忙審核,確保遺囑有效,避免日后因為筆跡、見證人等問題產生糾紛。
而且,提醒一句,別覺得立遺囑晦氣,等到將來房子被別人分走,那才是最頭疼的,所以立遺囑一定要盡早,而且必須是意識清醒時。
2. 辦理繼承時——讓親戚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如果已經到了繼承這一步,發現涉及親戚多人,那就需要:
① 聯系所有繼承人(包括舅舅、姨媽等),一起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愿意放棄的人,當場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② 拿到公證書后,再去房管局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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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后的路——打官司
如果找不到某個親戚、或者親戚不配合簽字,或者你沒法提供完整的親屬關系證明……
這種情況也別慌,直接起訴到法院,法官會判決確認你的繼承權。
法院判決書比啥簽字都管用,拿著它房管局就要給你過戶。有了這個判決書,你就不用公證,還免除了大幾千的公證費,直接就可以按流程提供材料辦理過戶。
但這么做也需要花點時間和訴訟費,但能徹底解決問題,比干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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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提醒一次:獨生子女 ≠ 繼承全部財產。法律只看證據和程序!沒有遺囑,或者親戚不配合簽字,他們就有可能合法分走一部分。
所以,提前了解,早做安排,才能避免后續的麻煩和損失。
(文中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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