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變二年四個月,齊曉伶律師成功辯護某治安大隊長銷售偽劣產品案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齊曉伶代理東北某市某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被控銷售偽劣產品罪、受賄罪一案,按照《起訴意見書》,僅銷售偽劣產品一罪就要至少被判15年有期徒刑,經有效辯護,被判處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與受賄罪(被判處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并罰后,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起初是由市監委指定區監委管轄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在當地影響重大。被告人鄭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區監委留置五個半月,監委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其還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市監委遂將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再將案件指定某縣公安局管轄。縣公安局經偵查后認為,鄭某以圈養家豬肉冒充森林散養山豬肉予以銷售,銷售金額278萬余元。
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銷售偽劣產品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見,該罪法定刑之重,是超出許多人的常識和認知范疇的。可以說,司法實踐中,銷售金額(注意不是獲利金額)是很容易達到二百萬的,而幾乎屬于絕對確定的十五年或無期的法定刑往往與該行為的實際社會危害性并不相符。因該罪罪狀中“以次充好”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司法實務中難以界定其行為對象是行政違法的瑕疵品還是刑事追責的偽劣品,導致實踐中把行政違法行為或者民事欺詐行為納入刑事范疇的情形并不少見,而予以匹配重刑則導致罪責刑并不相當,因此,該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刑事追責范圍過大問題應引起立法與司法層面高度重視。
因代理過較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案件,齊曉伶律師對這類案件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深知該類案件辯護的突破口。接受委托后,通過認真研究案情,決定從是否成立該罪以及銷售金額兩個路徑展開辯護工作。幸運的是,從第一次接觸承辦檢察官,就進行了近兩個小時的當面溝通,得以充分闡明觀點,并取得了檢察官的認可與尊重,為后續辯護工作取得重大成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本案辯護工作持續了九個多月,做了大量細致入微的工作,提供了上百名證人,最終成功說服檢察機關將指控的銷售金額從278萬余元降至32萬余元,刑期隨之從15年或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降至2至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在沒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經全力爭取后最后貼近下限判處二年四個月,并與受賄罪兩罪并罰后實際執行三年有期徒刑,罰金也減少了一百余萬元。至此,辯護工作圓滿完成,辯護人贏得了當事人和家屬的肯定和贊譽。
本案尤其讓人敬佩的是承辦檢察官的專業和擔當,她承受著來自監委的巨大壓力,但正是因為心底無私,才敢于嚴守證據底線,秉公辦案。“法者,治之端也”,法治之路上的每一縷微光,都需要每一個法律人的共同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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