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69歲的李老太從12層自家陽臺向外拋擲生活垃圾,結果造成樓下車輛損壞,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李老太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令李老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女士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1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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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3日12時許,被告人李老太將裝有廚余垃圾、生活垃圾的垃圾袋從12層陽臺扔下。垃圾袋掉落至樓下南側停車場,砸中被害人蘇女士停放于此的白色汽車,造成車輛前擋風玻璃、雨刷器等部件損壞。
高空墜物是指從建筑物拋擲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現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無法確定侵權人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二明確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毫無疑問,這位李老太,的確是有錯,但是,從判決來看,是不是判的有點重。
例如:
2024年10月30日,居住在某小區18樓的史某某在自家飲用一瓶125ml裝的白酒,因害怕飲酒一事被妻子發現,便在酒后將酒瓶從家中陽臺扔下,空酒瓶將李某某停在該小區樓下的轎車引擎蓋砸壞。法院審理認為,史某某在居民區內從高層拋擲硬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其有坦白表現,自愿認罪認罰等方面情況,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最終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同樣是18樓,一個扔垃圾,一個扔酒瓶子,而且都是砸了車,結果一個是判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而這位李老太則是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000元;同時,判令李老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女士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1073元。
2025年4月,上海的馬大爺準備到菜場采購,被一大包衣物砸中,當場倒地。據常某到案后供述,事發當天,常某正在幫朋友搬運這包衣物,為圖省力,他直接將衣物從4樓窗口扔下。經審查,常某扔下的衣服包裹凈重12.1公斤,致對方輕傷一級、輕傷二級,情節嚴重。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男子常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對于一個69歲的老太婆來說,扔垃圾砸了車,沒有傷及人,怎么就屬于情節嚴重?而且賠了錢,罰了款,怎么就沒有緩刑?
對于這個結果,個人并不認為量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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