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
市民洪先生在路過
穿金路與聯盟路交叉口時
不慎遺失了手機
這部手機剛好被一位女士撿到
然而 要讓手機回到自己手里
可并不順利
手機遺失后,洪先生立即通過后臺賬號進行手機定位,數據顯示,手機出現在五華區西翥街道某處。洪先生說,他的手機是12月20日下午六點左右遺失的,當時他第一時間撥打了自己的手機號,但電話已經關機,直到第二天,電話才打通。
洪先生:“12月21日,具體時間忘記了,因為我隨時都在打電話,差不多晚上才聯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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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先生介紹,他的手機里存放有大量個人重要資料,電話撥通后,他立即向撿到手機的女士說明了情況,并希望對方能盡快歸還手機。
洪先生:“打通以后我說電話里有我自己的資料,如果在附近我就過來拿,撿到手機我也會謝謝你還給我,給你100元辛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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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洪先生沒想到的是,對方拒絕了他的請求,并提出要支付400元才肯歸還手機。
洪先生:“22號我也在跟她交流,一直在問她,她說是4個人一起撿到的,100元她們4個人一人分二三十塊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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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先生介紹,這部手機是他三個月前購買的,手機總價也才1800元,400元才能歸還,讓他難以接受,雙方沒有談攏,之后,撿到手機的女士就不再接聽洪先生的電話。記者也試圖聯系撿到手機的女士,但電話一直沒人接聽。律師表示,撿到他人財物應當主動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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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知恒(昆明)律師事務所 唐婉麗:“從民事上來說,假如訴訟到法院,這種行為叫不當得利。如果手機價值超過5000元,就會構成侵占罪,撿到他人物品如果不確認失主,應該送到相應部門,比如派出所,或者在哪里撿到就送到相應的轄區。”
洪先生表示,他將繼續與撿到手機的這位女士進行協商,商討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方案。
記者:葉熠 秦琨杰
編輯:徐玉婷
責編:侯婧 王云
主編:林玲
終審: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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