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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
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公布3起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大氣污染方面)
詳情如下
案例一:貴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違反揚塵防治規定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9日,貴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承建的達州市“通川區柳家壩新城、野茅溪片區排水防澇項目”施工現場出入口未公示施工負責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未對部分裸土按照規范覆蓋或者固化。
處理結果:
貴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結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計算基準》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計算規則》的裁量情形,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4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達州市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違反揚塵防治規定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8日,達州市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達州市高新區承建的“達州至萬州直線快速通道”項目土方施工過程中未使用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處理結果:
達州市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結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計算基準》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計算規則》的裁量情形,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4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達州市某房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違反揚塵防治規定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0日,達州市某房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在達州市通川區陽平路“陽平社區二組危舊房改造項目(陽平雅居)”房屋拆除施工過程中,對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未予以覆蓋,挖機破碎作業時未使用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處理結果:
達州市某房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結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計算基準》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計算規則》的裁量情形,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32000元的行政處罰。因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其加處罰款人民幣32000元。
【典型意義】
建筑施工揚塵防治屬于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點工作,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對揚塵污染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重施工進度、輕環境保護”的錯誤觀念長期存在,忽視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導致此類案件頻發。典型案件所揭示的問題,往往是建筑企業在物料堆放、覆蓋、施工過程管理等源頭環節存在的疏漏,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曝光和分析,可以針對性地警示和引導其他企業引以為戒,嚴格按照規定規范堆放物料、進行有效覆蓋、采取濕法作業等,從源頭上減少揚塵排放,切實履行起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
通過以案為鑒、以案促改,推動建筑行業內形成“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良好氛圍,促進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控管理制度,從而構建起一套標本兼治的長效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控制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為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提供堅實基礎和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負責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二)施工工地設置圍墻或者硬質密閉圍擋,并對圍擋進行維護;(三)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通道、場內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區、加工區等場所地坪硬化,對其他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對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規范覆蓋或者固化;(四)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施工及運輸車輛經除泥、沖洗后方能駛出工地,不得帶泥上路;(五)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欄,并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六)土方施工、主體施工、裝飾裝修、總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業時,應當使用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七)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要求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將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納入建筑施工各方責任主體信用信息,并納入資質等級、項目招投標管理。”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八十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來 源:達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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