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法律責任認定已“僵持”數年的局面,是該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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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事發教學樓銹蝕的欄桿。圖/新京報
文 | 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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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墜樓癱瘓7年后,熊杰還在等待一個答案。
據新京報報道,2018年7月,鄭州一所普通民辦中學教學樓欄桿突然斷裂,三名高一男生從三樓墜落受傷,經傷情鑒定,兩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熊杰的兒子小熊是傷得最重的那個,他被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只能靠不間斷地康復訓練維持現狀。
據熊杰提供的鑒定報告,斷裂的欄桿并未按照竣工圖紙施工,不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他認為,施工、監理、校方等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員都應對此擔責。
除此之外,熊杰希望追究事故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他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12月,鄭州公安局高新分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偵查。兩年過去,案件還在偵辦中。
教學樓欄桿突然斷裂,造成“兩重傷、一輕傷”的結局,這樣的悲劇讓人唏噓。而事發后,圍繞各方法律責任的認定,事件的處置又陷入長時間的拉鋸之中,這更為此事增添了一層陰影。
一方面,涉事學校賠付小熊治療費用超過1300萬元,賠償另外兩名學生140余萬元。這算是一種經濟上的“負責”;但另一方面,事件中各方法律責任的厘清,卻依然懸而未定,這或許也是事故調查報告遲遲未公布的原因。
表面看,此事的追責路徑似乎是清晰的。因為不僅事故鑒定報告,確認了涉事欄桿安裝“不符合設計及國家相關規范要求”,而且當地公安機關也在2023年對事件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偵查。但僅因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認定存在分歧,案件遲遲無法進入追訴程序。
2022年,公安機關委托評估機構對事故作出的評估顯示,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欄桿修復等費用僅為1249元。這遠未達到刑法中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要求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標準。于是,案件的處置似乎就此陷入了停滯。
從目前報道呈現的信息來看,這里面的一個核心爭議,就是涉事學校為三名學生所支付的總計達上千萬的醫療與康復賠償費用,是否應計入“直接經濟損失”?從多數人最樸素的社會正義感出發,一場明確因工程質量缺陷導致“兩重傷、一輕傷”,并產生上千萬元“善后”費用的悲劇,似乎理應算得上是“重大事故”了。但在法律技術層面,對此類事后支付的賠償費的認定,到底屬于直接損失還是衍生成本,的確存在分歧。
不過,既有司法實踐中,也不無司法判例傾向于對“直接損失”的認定。如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將工程垮塌后為安置受災群眾發放的補貼認定為直接經濟損失;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有將死亡賠償金計入直接經濟損失的判決。由此可見,此案的法律責任認定盡管存在模糊空間,但并不意味著必然“無解”。
客觀說,該案的懸而未決,或確實暴露了現有法律標準與實際損害之間的現實張力,也折射出在工程安全案件中,追責機制可能存在模糊地帶。但落到具體案例處置中,這并不是回避責任厘清的理由。
應該看到,涉事校方所提供的經濟賠償,與對涉事工程中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調查與追責,并不矛盾。同時,從社會角度看,如果明確涉事欄桿不符合規范,對于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卻無法給予相應追責,顯然也背離了人們對樸素正義的期待,并且也可能會形成一種消極示范。
因此,該案法律責任認定已“僵持”數年的局面,是該打破了。要知道,長期這樣“拖”下去,不僅構成對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二次傷害,也有損案件處置各方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及時厘清這類案件的法律責任邊界,也有利于釋放相應的警示意義,真正讓社會對于工程質量有更多的重視。
眼下,結合實際情況,當地司法機關不妨盡快對此案中“直接經濟損失”的范圍作出更清晰、合理且符合法律精神的界定。同時,當地相關部門也可據此盡快公布“遲到”了多時的事故調查報告。
總之,這起悲劇是該畫上一個公允的句號了。
撰稿 / 楊末(媒體人)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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