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并促成一起涉企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自動履行完畢,通過“調解優先”與“執前督促”的有機結合,實現了糾紛的高效、實質化解。
基本案情:中標方拒付代理費引發訴訟
原告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與項目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招標代理費18萬元由中標單位承擔,中標通知書發出前需一次性付清代理費并約定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后,未按約支付該筆費用,原告將其訴至固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費及相應利息。
調解先行:階梯式條款定分止爭促雙贏
受理案件后,針對被告提出的資金周轉困難、請求延期付款的實際情況,以及原告因被告多次延遲付款而產生的不信任感,承辦法官并未簡單一判了之,而是結合雙方經營現狀等要素,確定了被告的實際還款能力。后通過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形成了延期付款的調解方案,達成階梯式履約條款。通過“利息高比例支付+違約責任條款”方案保障了原告的基本權益,又以市場化手段強化被告對債務的履行。
執前督促:剛柔并濟督促自動履行
調解書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考慮到案件雙方當事人為合作關系,若直接強制執行可能激化雙方矛盾、導致合作關系破裂。經原告同意后,承辦法官通過“執前督促”機制,向被告講明其應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文書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最終被告主動付清全部款項,該案未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典型意義:跑出涉糾紛實質化解“加速度”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涉企糾紛案件,雖能“定分”,但不一定能“止爭”,還可能因訴訟過程耗時耗力給企業正常運轉帶來影響,不利于可持續發展。因此,對于涉企爭議較小案件可采取“調解+違約擔保”模式,在調解書中增設階梯式違約責任條款,如寬限期、違約金,以市場化手段替代強制措施,降低企業涉訴成本,不斷為涉企糾紛實質化解提供“最優解”。
執前督促程序實現了當事人從“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轉變。對調解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在執行立案前通過法律后果告知、信用風險警示等督促措施,有效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實現了“零查封”“零納失”的共贏效果。
![]()
供稿:審管辦 王德力
簽發:石慧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楊靜茹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