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來源:刑偵案審,校對:法語梁言;原文載《治安管理處罰法注釋本》,法律出版社,2025年7月第一版;編著:李凌云
第八十二條【對參與賭博行為的處罰】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的兩種行為: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二是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即行為人參加賭博,且賭資較大。
本條首先明確了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所謂賭博,是指通過偶然性事件,以財物做注比輸贏。該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化。該行為主要表現為為他人進行賭博提供便利條件。該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提供賭具;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提供交通工具,專門運送賭徒;為賭博提供其他方便的條件。如為賭博人員提供食宿等方便條件。根據2005年《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采取不報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本條還規定了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根據2005年《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的規定,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在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用作賭注的財物可以是紙幣、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其他動產或不動產。賭博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一般常見的有玩麻將、打紙牌、推牌九等。隨著科技的發展,賭博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如百家樂、地下六合彩、網絡賭博等。賭博財物的交付一般為當場交付,有的是事后交付,行為人采取哪種方式賭博或交付財物不影響賭博行為的成立。
?條文注釋
[關于賭博賭資較大的認定]
實踐中親屬、朋友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一般不予處罰。關于“賭資較大”的認定,目前國家尚未有統一的規定,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一些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細化。例如,《江蘇省公安廳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第3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參與除聚眾賭博、網絡賭博、賭博機賭博、賭場賭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賭博之外的其他賭博活動,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又如,《山東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為賭博提供條件,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人均參賭金額5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2000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鑒于賭資較大尚無明確的標準,今后有待在全國范圍內的制度完善中予以統一。
●關聯法規
《刑法》第303條;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4、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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