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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梁靜 阮麗張)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于昨日對外公布,該《通知》的目的是為更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有效降低人民保育教育成本,推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通過規范收費項目、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健全收費政策評估優化機制、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加強收費行為監管等,促進收費標準合理形成,更好發揮收費政策對優質普惠供給的牽引撬動作用。
引導合理收費
遏制營利性民辦園過高收費
《通知》明確,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還可收取保育費。
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各地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收取的保育費參照保教費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后的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服務性收費按照補償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的原則收取。代收費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通知》要求,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幼兒園收費監測,及時了解行業動態,掌握幼兒園經營情況。強化收費政策評估,通過成本調查、自行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定期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建立目錄清單
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費
同時,要求各地要建立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清單應包括機構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公示欄、入園通知書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清單內容。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
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
向幼兒家長直接收費
《通知》還要求,要加強收費行為監管,幼兒園相關收費可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但不得跨學期預收。各地要指導幼兒園與家長簽訂協議,列明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保教費、保育費以外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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