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醫保局公布的第15期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結果顯示,截至2025年10月1日,共有70家企業被評定為“特別嚴重(失信)”或“嚴重(失信)”。
在最新公布的“特別嚴重(失信)”企業中,新增7家企業里云南企業占據6席;與此同時,另有4家企業被列入“嚴重(失信)”等級,分別適用2020版與2025版裁量基準。這也是醫保局自今年6月修訂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以來,首次以“新舊規則并行”的方式,對失信行為進行集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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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發布后首次公布監管結果,已經對業內形成明確震懾:在第15期結果公示前,已有幾家涉事藥企通過公開道歉、承諾合規經營的方式,獲得了信用修復。
但真正引發行業討論的是:這份名單里,不少企業已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資質,甚至企業主體已完成注銷,早已人去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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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已“退場”,無法繼續參與招采的醫藥企業,為何還會被公開列入失信名單?醫保招采政策升級后,失信名單處罰的是誰?警示的又是誰?
云南為何頻頻“上榜”?
若僅看地域分布,云南企業在此次“特別嚴重失信”名單中的集中上榜,堪稱醒目。
新增的7家“特別嚴重失信”企業中,除重慶康榮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外,云南省保山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保山眾諾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鑫生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昆明沛宏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同豐藥業有限公司、昆明博舟經貿有限公司,清一色來自云南。
這7家企業均依照2025年版評定標準上榜——這意味著,該身份不僅會影響企業參與本省招標,還將逐步實現全國聯動懲戒: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在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掛網、投標資格的同時,還會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
頗具反差的是,這些失信企業中,不少曾在公開資料里以“誠信經營”“規范管理”為宣傳重點:有的拿過地方“誠信企業”稱號,甚至在疫情期間承擔過公共配送任務。
以云南省保山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這家成立于1955年的老牌地方流通企業,曾多次獲評“消費者信得過單位”“誠信之星”,宣傳語里“以誠服務、以質取勝”被反復強調,疫情期間還參與過疫苗冷鏈運輸與防疫物資捐贈。類似的還有云南同豐藥業:2004年成立,曾擁有8000多個經營品種、600名員工、覆蓋全省的配送網絡,是典型的區域性醫藥商業公司。
但這些企業或其關聯主體,最終都在反腐調查、審計追責、招采違規中被點名。它們大多規模不大,卻覆蓋當地多家醫療機構,業務橫跨藥品、耗材、器械乃至醫療技術服務——這是偏遠省份區域流通企業的典型布局,畢竟基層醫療機構的全品類供應需求,往往依賴本地企業的“在地資源”。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云南等邊遠省份的醫藥市場因地理條件限制,一直呈現“小、散、依賴區域商”的特征:醫療機構分散在山區,物流配送半徑普遍超過200公里,基層醫院采購量小、議價能力弱,對能覆蓋全域的區域商業公司依賴度極高。這也是2018年帶量采購推行前,多數偏遠省份醫藥流通的共性生態。
縣域、鄉鎮醫療機構對區域商的依賴是全方位的:配送靠它們,墊資靠它們,協調招采、維系供應穩定也靠它們。在這一過程中,一批區域流通企業成了“不可或缺的中間環節”。這種模式早期未必觸碰法律紅線,卻與“定制招標、非透明返利、關系型供貨”高度相關。這也是近年醫藥反腐中,區域商成為重點核查對象的原因之一。
真正引發行業爭議的是:名單里不少企業已“名存實亡”。今年3月底,云南省保山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已申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云南集業藥品有限公司早在2024年11月就注銷了GSP資質;昆明博舟經貿有限公司也已于2025年6月完成工商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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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的企業都被點名了,這樣的失信名單還有實際意義嗎?
“這是其震懾力的所在,企業知道自己犯事兒了,主動離場的行為,就意味著政策監管有效。”一位區域流通公司負責人表示,“如何實現名單的動態管理,確實需要在接下來的政策執行中所有體現”。
如何用“穿透式監管”實現動態管理?
事實上,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體系在今年完成了一次關鍵升級——這是自2020年該制度落地以來,首次針對“企業注銷逃責”“區域商違規”等行業新痛點的調整。
從2020年版到2025年版,評價體系主要在失信檔次、評定依據上做了針對性調整:
- 案源信息擴展:在原有法院判決、行政部門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審計報告、審計移送處理書等作為依據;
- 簡化并收緊失信等級:將四檔失信等級壓縮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同時從嚴調整標準:商業賄賂類“特別嚴重失信”門檻從200萬元降至100萬元,“嚴重失信”門檻從50-200萬元調整為50-100萬元;
- 頂格評定情形:對向醫保/集采機構人員行賄、國家集采圍標串標的企業,一律按“特別嚴重”頂格評定;
- 懲戒力度強化:加大向生產企業的穿透力度,評價處置原則上覆蓋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
自2021年制度落地以來,醫保局已累計公布15期評價結果。但這套體系的局限也很明顯:失信評價并非動態管理,不以企業當下是否具備經營資質為前置條件。
換句話說,醫保信用體系的“案源”來自司法判決、行政處罰、審計線索、醫保內部問題這四個方向,但這些信息的跨部門流轉存在滯后——這是醫藥監管的老問題,醫保、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數據尚未完全打通,企業注銷信息往往需要一個時間周期才能同步。
一家藥企準入人員對E藥經理人表示:“醫保信用評價對在營企業的震懾力很強,但確實存在案源滯后的情況。有些小公司卷入商業賄賂后,會立刻注銷公司逃避責任,這種情況此前也有。”他建議,多部門數據應實現動態聯通,而“穿透至MAH”是可行路徑,畢竟《藥品管理法》明確,MAH需對藥品全生命周期負責。
不過,當前多部委信息尚未實現實時動態聯通,這才導致“企業已注銷,仍被列入失信”的情況出現。醫保部門關注的是企業“過去是否在招采中失信”,而非“現在是否仍在經營”。
從經營角度看,企業注銷GSP就意味著退出市場,無法參與招采、向醫療機構供貨;此時再將其列入特別嚴重失信名單,已難以形成實質性約束。而中止掛網、取消投標資格的懲戒,對已退場的企業而言,也已失去實際操作空間。
有觀點認為,這一現象暴露出當前醫保招采信用評級仍以“事后補位監管”為主,尚未升級到“全流程動態治理”。
那些已注銷資質、脫離醫藥賽道的企業,失信名單的公示雖能厘清過往責任,卻無法約束其行為;而真正需要被政策約束的在營企業,更需要一套精準的動態監管機制。
既然對已退場企業的懲戒已無實質影響,醫保局為何仍要將其納入名單?另一種行業觀點給出了答案:企業可以注銷GSP、退出市場,但歷史行為不會清零。尤其在2025版新規強調“穿透至MAH”的背景下,信用評價正從“個體處罰”轉向“行為溯源”,即便下游流通企業注銷,其名稱出現在失信名單中,也是對背后MAH的間接警示。
信用體系的價值是震懾“違規者”、保護“合規者”。唯有實現動態監管與穿透式治理,才能讓合規經營成為醫藥行業的底線,真正守護醫保資金安全,為產業高質量發展掃清障礙。
你認為未來醫藥招采信用監管最應優先完善哪一點? 單選
實現多部門數據實時共享,消除信息滯后
強化“穿透式監管”,重點追責上游MAH
建立更精細化的動態評級和信用修復機制
加大對失信企業的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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