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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至2025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浙江遠大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同樣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多個主體名下的第72065897號“錢潮遠大”商標、第63447988號“錢江遠大”商標、第55967934號“錢塘遠大”商標、第69924869號“智江遠大”商標和第63342678號“銀豐遠大”商標接續提出無效宣告,打擊“搭便車”商標。最終,在高沃代理下,5件攀附申請人在先“之江遠大”品牌的商標均被宣告無效,高沃成功助力客戶維護了自身品牌權益。
品牌介紹
申請人“浙江遠大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電氣成套設備和各型號電纜橋架、配電箱(柜)和母線槽的實體企業,是浙江省內首批創建生產電纜橋架的廠家之一,已有16年生產歷史,先后為杭州灣跨海大橋、三峽工程、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寧波國際機場、武漢天河機場、武漢長江公路橋、黃龍體育中心、杭州大劇院、杭州雷峰塔景區、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浙江大學、浙江省政府大樓、西湖國賓館、東方通信大樓、浙江世貿中心、武漢江岸區政府大樓、武漢蘇泊爾壓力鍋有限公司等重點工程建設提供配套產品,在浙江省周邊地區乃至全國范圍內的相關行業市場中具有良好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申請人“浙江遠大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名下以自身企業字號為核心的“之江遠大”系列商標,已由申請人經營發展多年,成為電氣設備與器材行業的知名品牌。
無效宣告核心觀點主張
接受代理后,高沃對“浙江遠大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以及“杭州遠大橋母商務有限公司”“杭州雙好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葛愛飛”“杭州三杰機電有限公司”“浙江銀豐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1-5)進行背景調查,結合《商標法》,對第72065897號“錢潮遠大”商標、第63447988號“錢江遠大”商標、第55967934號“錢塘遠大”商標、第69924869號“智江遠大”商標和第63342678號“銀豐遠大”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1-5)的無效宣告案件進行詳實梳理分析,分別提出針對性的無效宣告主張。
爭議商標1-5與申請人引證商標的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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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杭州遠大橋母商務有限公司”名下第72065897號“錢潮遠大”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的詳細主張如下:
1、申請人“浙江遠大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電氣成套設備和各型號電纜橋架、配電箱(柜)和母線槽的實體企業,在浙江省周邊地區乃至全國范圍內的相關行業市場中具有良好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申請人名下以自身企業字號為核心的“之江遠大”系列商標已由申請人經營發展多年,成為電氣設備與器材行業的知名品牌,諸多同行業從業者對其進行惡意攀附和“搭便車”。
2、爭議商標“錢潮遠大”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之江遠大”在文字構成、商標含義、呼叫以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面高度近似。而且,爭議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在市場上共存極易引起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嚴重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應予以宣告無效。
3、“遠大”不僅是申請人“浙江遠大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主打商標品牌,更是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申請人實力雄厚,“遠大”作為其企業字號已使用多年,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錢潮遠大”完整包含了申請人的企業字號,其申請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不予維持注冊。
4、被申請人的主觀惡意明顯,其名下商標存在對同地域、同行業的申請人“之江遠大”品牌的抄襲摹仿,其關聯企業“浙江圣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字號則存在對同地域、同行業知名企業“浙江圣宇電氣有限公司”字號的攀附,嚴重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5、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所屬行業領域相同、所處地域相同且路程距離極短,必然明確知曉申請人及其“之江遠大”品牌。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及其“之江遠大”品牌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將與申請人“之江遠大”品牌高度近似的爭議商標注冊在申請人在先使用的主營商品上,嚴重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國知局認定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于2024年至2025年陸續下發了關于上述五例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的裁定書,認可申請人在先品牌“之江遠大”的實際使用影響,對申請人在先品牌進行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小組保護,5件攀附申請人在先“之江遠大”品牌的商標均被宣告無效。
國知局對“杭州遠大橋母商務有限公司”名下第72065897號“錢潮遠大”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的認定:爭議商標由漢字“錢潮遠大”及圖形構成,其與引證商標一“之江遠大 ZJYUANDA”、引證商標二“之江遠大”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鐵路金屬材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裝卸貨物用金屬支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銷售對象等方面密切相關。且申請人提供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之江遠大”商標已經進行了宣傳使用,加之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于浙江省杭州市,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辦案心得
高沃接受委托后,始終以客戶利益訴求為核心,圍繞案件焦點問題深刻分析案情,全面挖掘對案件有利的情況,充分梳理侵權主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惡意進行商標攀附的情形,不局限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固定群組分類,精準打擊跨商品小組進行商標攀附等鉆分類空子的惡意侵權行為,避免客戶知名商標的商譽被不當利用。
最終,申請人“之江遠大”品牌的市場影響力得以確認,在先商標權利得以有效維護,有效遏制了申請人同行競爭者通過“仿冒”“搭便車”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商標搶注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商標代理人:李婉婷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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