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河南方城縣英才學校火災案一審宣判,兼任305宿舍宿管的班主任賈霞因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獲刑六年,與學校實控人(七年)、校長(六年六個月)共同領刑。這一判決瞬間引發全網兩極熱議:有人替班主任喊冤,認為她只是“執行層”不該擔重責;也有人堅定支持“人命關天,失職必懲”。結合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教師職業核心職責,我們客觀拆解這場爭議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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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合理性,首先源于無可辯駁的事實與直接的責任關聯。經法院審理確認,這起造成13名小學生死亡、4人受傷的慘劇,是多重安全漏洞疊加的必然結果:涉事學校長期違規辦學,未取得合法登記證書,消防栓無水、煙感報警器沒電,33名學生擠在嚴重超標的宿舍內住宿,學生攜帶打火機入校也未被發現。賈霞作為該宿舍的直接管理者,身兼班主任與宿管雙重職責,對這些顯而易見的致命隱患“明知而不為”——既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未及時向上級報告,構成典型的失職行為。更關鍵的是,火災發生時,她未能有效組織學生疏散逃生,其怠于履職的行為與慘痛后果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關系,這是追責的核心依據。
從法律維度審視,判決完全契合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后果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事故造成13名未成年人遇難,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極端情形,六年刑期處于法定量刑區間內,既未突破法律邊界,也體現了對生命權的嚴格保護。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清晰劃分了責任層級:學校實控人作為最終責任人獲刑七年,校長作為日常管理負責人獲刑六年六個月,班主任賈霞的六年刑期與之精準匹配,既未讓她“替學校背鍋”,也未因其“打工者”身份減輕應有的法律責任,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深層來看,判決更是對教育行業安全底線的剛性重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隱患,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違反工作要求和職業道德。教師的職責從來不止于“傳道授業解惑”,“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生命安全”是比教學更基礎、更核心的職業義務。賈霞的悲劇在于,她徹底忽視了這份底線責任:對宿舍超員、消防設施失效等致命問題視而不見,未組織過一次應急逃生演練,最終讓33名未成年學生暴露在毫無防護的危險中。法院同時作出的“五年內禁止從事教育教學相關職業”的判決,更凸顯了懲戒的警示意義——安全責任的缺位,不僅會付出法律代價,更會永久失去從事教育行業的資格。
有人質疑“班主任沒有整改設施的權力,為何要擔刑責”,這其實混淆了“權力”與“義務”的邊界。法律從未要求班主任具備改造消防設施的能力,但明確了其“發現隱患立即報告”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哪怕是一份書面報告、一次工作群留言、一份隱患記錄,都能成為履行義務的憑證。賈霞的失職,恰恰是未履行最基礎的報告義務,放任風險不斷累積,最終釀成慘劇,這絕非“無權力”就能開脫的。
13條鮮活的生命,13個破碎的家庭,即便學校已向每名遇難學生家屬賠償130萬元,也無法挽回失去的生命。這場判決的核心,從來不是“六年刑期重不重”,而是“生命安全容不容忍任何失職”。它用法律的剛性,提醒每一位教育從業者:安全是教育的前提,對隱患的漠視就是對生命的褻瀆;也向社會傳遞出明確信號:在校園安全問題上,責任面前沒有“旁觀者”,無論是管理者還是執行者,失職就要付出相應代價。
你認為班主任履行校園安全職責,最需要學校提供哪些制度性支持?除了事后懲戒,如何建立“隱患早發現、早報告、早整改”的校園安全前置機制?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看法,一起為守護學生安全筑牢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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