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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滯納金到底能不能超過本金?稅務局起訴企業要求收取,法院這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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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超本金被拒
法院駁回稅務局訴求
最近小編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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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案情如下:
2024年10月18日,五中院裁定受理了重慶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某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重慶某某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管理人。某某稅務局向某某公司管理人申報了債權,管理人對某某稅務局申報的本金611235.99元、利息611235.99元、違約金罰息1100元予以確認,對申報的滯納金中的341209.85元不予確認。某某稅務局對管理人的不予確認的341209.85元即滯納金數額超出稅款本金部分有異議,故成訴。
雙方的爭議焦點:對于超出稅款本金部分的滯納金341209.85元,是否應被認定為合法的破產債權?
二、 雙方核心主張與法律依據
1. 原告(某某稅務局)主張:
某某稅務局認為《行政強制法》施行于2012年1月1日,而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于2015年4月14日,稅款滯納金依據的是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中沒有稅款滯納金不得超過稅款本金的規定。
2. 被告(某某公司/管理人)主張:
(1)《行政強制法》規定稅務機關加處的滯納金作為執行法的一種表現形式,應受該法的限制。《稅收征管法》規定滯納金的收取方式,但并未規定滯納金的上限是多少,兩法之間并不存在沖突。
(2)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8-2-295-007號參考案例,該案例案情形成于《稅收征管法》修訂之后,與本案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情形一致,審理法院認為稅務機關對滯納稅款加收的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稅款數額。
三、 法院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案中,對于某某稅務局申報的債權中滯納金超過稅款本金部分的341209.85元,管理人未予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對于某某稅務局訴請確認對滯納金341209.85元享有破產債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國家稅務總局某某稅務局的全部訴訟請求。
稅務機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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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二審階段,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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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收滯納金的5個實務問題
1、稅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如何計算?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
2、納稅人發生補稅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情形一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情形二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情形三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3、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是否會被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4、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會被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八條
5、稅收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文 章 來 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籌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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