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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透露,在ST中青寶(300052)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已有部分投資者于12月22日收到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出具的《損失測算報告》,標志著案件正式進入實質性賠償核算階段。
根據深圳證監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公司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ST中青寶存在兩大嚴重違法事實:
第一,2019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間,ST中青寶子公司寶騰互聯與高德信簽訂虛假采購合同后,通過高德信關聯的6家公司循環交易,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其中,2019年至2021年分別虛增營收3361.32萬元、2809.43萬元和1787.83萬元,2019年、2020年虛增利潤分別為833.40萬元和698.11萬元,2021年則虛減利潤721.39萬元。
第二,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23年12月29日,ST中青寶實控人張云霞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審,公司及實控人李瑞杰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該事項,但張云霞、李瑞杰為避免影響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融資等,共同要求公司暫不披露。該事項直至2024年7月才對外公告。
基于上述明確的違法事實,深圳證監局已對ST中青寶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在處罰落地后,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部分投資者紛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此前,該案已于2025年11月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此次《損失測算報告》的送達,標志著該案件從立案、開庭已進入損失核定與賠償執行階段。
根據已有信息,劉鵬律師表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投資者,可依法向公司提起索賠:
一是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間買入ST中青寶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
二是在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間買入ST中青寶股票,并在2024年7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
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投資者,均有機會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者可通過公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登記,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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