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8 日 16 時 55 分 31 秒,濰坊市峽山區國道 309 某村志路口,72 歲返鄉人員白先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途中,在斑馬線附近依規讓行 4 輛車輛后,被駕駛員劉某駕駛的貨車猛烈追尾。如今,白先生在重癥監護室支撐 40 余天,確診 “腦死亡”,巨額醫療費致家庭絕境。而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某區大隊二中隊(下稱 “某區交通執法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一系列違法操作包庇肇事者,涉嫌觸碰紅線。
白先生是奉獻國防的返鄉人員,返鄉后扎根鄉村、熱心公益,是村民公認的 “老好人”。事故導致他當場心臟停跳、喪失自主呼吸,經 120 緊急搶救轉至市人民醫院重癥科,40 余天救治后確診 “腦死亡”,全靠醫療設備維持生命。但某區交通執法部門在認定書中僅以 “受傷” 模糊表述,刻意淡化后果,為肇事者規避交通肇事罪鋪路,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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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白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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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白先生提供)
某區交通執法部門涉嫌枉法行徑有明確法律佐證,蓄意包庇痕跡昭然若揭:
其一,漠視禁令與限速,降格違法性質。事故現場設有 “會車讓行”“村莊標志” 等完整警示標識,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45、46 條,村莊路口限速 30 公里 / 小時。經某司法鑒定中心意見書確認,貨車駕駛員劉某車速達 96-111 公里 / 小時,遠超限速的 3 倍以上,屬 “嚴重超速”,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4 條減速義務。但某區交通執法工作人員僅認定為普通 “超速”,遺漏 “違反禁令” 事實,違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 60 條責任劃分原則,疑似幫助肇事者脫罪。
其二,內容或有偏離事實的情況、遺漏情節,履職行為存在徇私枉法的嫌疑。監控清晰記錄 “貨車追尾”,認定書卻歪曲為 “雙方相撞”;依當地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貨車應走最右側車道,駕駛員劉某長時間在左側車道行駛,該違法與超速疊加加劇風險,卻被刻意遺漏;事故實際時間為 16 時 55 分 31 秒,認定書改為 16 時 58 分,相差 3 分鐘,疑似掩蓋分心駕駛。依《刑法》第 399 條,合理質疑某區交通相關部門歪曲事實、隱匿證據,疑似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
其三,程序存在不合規之處,責任界定尚不清晰,其履職行為存在濫用職權的嫌疑。案件核心辦案人交警二中隊中隊長劉某某未列入參案名單,記載的執法工作人員王某有 “參與辦案卻否認” 的視頻佐證,違反辦案信息公開規定。對司法鑒定 96-111 公里 / 小時車速,某區交警未說明依據便采納下限 96 公里 / 小時,刻意降速。依《行政監察法》第 23 條、《公務員法》第 59 條,其行為構成行政違法,需承擔紀律或刑事責任。且認定書未說明責任劃分邏輯,“同等責任” 結論缺乏依據,程序不透明。
其四,對腦死亡相關傷情的描述存在淡化傾向,其行為或存在回避相關刑事影響的嫌疑。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致一人重傷且負主要責任 + 嚴重超速,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白先生 “腦死亡” 屬重傷,但某區執法工作人用 “受傷” 籠統表述,合理質疑是為了規避刑事立案,涉嫌觸犯《刑法》第 399 條、第 397 條。
其五,責任劃分不公,違背 “過錯與責任相適應” 原則。白先生的違法行為屬靜態行政違法,且已停車讓行,逆行狀態早已終止;貨車駕駛員劉某嚴重超速是動態致命行為,直接導致事故,二者過錯程度天差地別,某區交警機械定 “同等責任”,違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核心原則。
此外,認定書認定白先生 “無證駕駛” 缺乏法律依據。現行法律未明確電動三輪車對應的駕駛證類型,依《行政處罰法》“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該認定不能作為定責依據,這一情況也讓交通相關部門的相關履職行為合理性引發質疑。
家屬核心訴求:
1. 撤銷某區交通執法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XXX),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 71 條重新認定;
2. 依《刑法》第 133 條,追究貨車駕駛員劉某交通肇事罪,認定其主要責任;
3. 依《刑法》第 399 條、第 397 條,相關部門部門調查劉某某、常某、王某,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4. 依《刑事訴訟法》,調取駕駛員劉某事發前后通話及影像,查明分心駕駛原因;
糾正 “無證駕駛” 認定,公開辦案流程,保障知情權。
執法權是人民賦予的,某區交警相關行為引發外界對其是否淪為犯罪 “保護傘” 的質疑,其做法不僅有損法律權威、寒了群眾的心。我們強烈呼吁:上級相關部門應迅速介入,徹查利益輸送;當地交通執法部門以監控、司法鑒定為依據,還原真相公正認定;通信部門配合提供證據;社會各界關注基層執法亂象,推動監督機制完善。
在此,我們謹代表媒體發出強烈呼吁:
1. 上級相關部門應迅速介入,徹查案件背后腐敗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從嚴追責,絕不姑息;
2. 濰坊市交通部門以監控、司法鑒定等鐵證為依據,客觀還原事故真相,作出經得起檢驗的公正認定;
3. 通信運營企業及監控管理部門積極配合,提供貨車駕駛員劉某相關通話、影像資料,完善證據鏈;
4. 社會各界與媒體共同發力,加強輿論監督,推動執法監督機制完善,杜絕執法 “保護傘”,還退伍老兵公道與法治尊嚴!
目前,白先生仍在重癥室維持生命,復核申請已受理。我們將持續追蹤,曝光執法黑幕,直至正義伸張,還退伍老兵公道、還法治尊嚴!
事件后續,媒體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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