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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濟寧網友通過問政平臺反映,南池御都小區物業因空置房物業費收繳標準存在爭議,竟直接關停A7樓多層電梯,不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還導致家中受傷業主康復受阻、病情加重,相關問題引發關注。
據網友描述,小區物業因空置房繳費標準不一致,與業主產生物業費收繳糾紛,隨后便采取了關停A7樓多層電梯的極端措施,而該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要求。更令人揪心的是,網友家人因工傷導致膝蓋嚴重受傷,正處于每日需前往醫院進行膝關節康復的階段。電梯關停后,即便設備處于正常保養運營狀態,物業仍以物業費糾紛為由拒絕恢復使用,網友家人無奈之下只能強忍傷痛攀爬多層樓梯回家,最終導致膝蓋病情加重。為保障自身權益,網友希望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能盡快介入監督,解決電梯關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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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政訴求提交后,任城區政府迅速受理并推進核查。經區住建局核實,根據濟發改價格(2020)188號文《關于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收費相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減收;市城區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連續空置六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申請,經雙方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使用量為衡量標準),物業公共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60%交納。基于相關政策要求,區住建局已責令濟寧鑫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按不超過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60%收取空置房物業費,目前涉事電梯已恢復正常運行,切實保障了業主的正常出行需求。
延伸分析:物業管理公司有權關閉業主電梯嗎?
從法律依據、權利邊界和實際影響來看,物業管理公司無任何合法理由擅自關閉業主電梯:
1. 法律層面:關停電梯屬于違法行為,違反多項法規約束
電梯屬于小區特種設備,其運行安全與管理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該法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需保障設備正常、安全運行,不得擅自停用特種設備影響公眾使用;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的核心職責是維護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轉、提供約定的物業服務,電梯作為業主共有的公共設施,其使用權歸全體業主,物業僅享有管理和維護權,無權以任何理由(包括物業費糾紛)擅自關停。此外,若因物業擅自關停電梯導致業主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如本次事件中業主病情加重),物業還需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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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權利邊界:物業費糾紛與電梯使用權無關聯,不可捆綁處置
業主繳納物業費是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義務,而使用小區公共設施(含電梯)是業主的合法權利,兩者屬于獨立的法律關系,不可相互捆綁。即便業主存在拖欠物業費的情況,物業也需通過合法途徑維權,比如與業主協商溝通、下發催繳通知,或依據合同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擅自關停電梯以逼迫業主繳費,本質是通過侵害業主合法權利解決糾紛,屬于“以錯糾錯”,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違背法律精神。
3. 實際影響:關停電梯危害公共利益,存在多重風險
電梯是小區業主(尤其是老人、小孩、傷病患者等特殊群體)日常出行的重要保障,擅自關停不僅會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還可能對特殊群體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如本次事件中康復期業主被迫爬樓加重病情),同時也會損害小區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秩序,引發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升級,不利于小區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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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物業管理公司擅自關停電梯的行為于法無據、于理不合,業主若遇到此類問題,可及時向住建、特種設備監管等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物業企業需堅守法律與責任底線,通過合法合規方式處理物業服務相關糾紛,共同維護小區公共秩序與業主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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