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養老院老人被綁輪椅后點火燒繩致死事件的二審民事判決結果,最終認定養老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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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于2025年2月12日凌晨3時,居住在養老院中的當事人劉某,半夜要求外出,要求敬老院護理人員孫某為自己穿衣起床,前往大廳休息。由于老人此前曾因摔跤骨折,日常出行需乘坐輪椅,為避免老人摔倒,護理人員孫某便用保護繩將劉某丙綁在輪椅上,防止摔倒。
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孫某將乘坐在輪椅上的劉某丙從住房內推出至5F休息護理區域,后用一條繩子自劉某丙腰腹部環繞一圈固定于輪椅上,其間劉某丙曾稍微離開輪椅坐墊調整位置,未表現出反抗。完成固定后,孫某乙將劉某丙的水杯裝好水送過來并交談,后孫某乙離開該護理區域,隨后五、六分鐘許,劉某丙自行乘坐電梯至一樓大廳。在一樓大廳出現在監控內的時間為3時20分50秒,之后數分鐘內劉某丙在一樓大廳區域使用輪椅移動,過程中有掙脫固定繩子的動作。”
但由于繩子始終無法解開,3時25分25秒,日常有抽煙習慣的劉某從衣服口袋中取出打火機,試圖點火燃燒束縛于腰腹部的固定繩,但卻不慎造成繩子迅速燃燒、點燃了右側輪椅輪胎。其間劉某試圖滅火,但由于火勢越來越大,劉某動作遲緩、未有站立或者呼救的動作,最終于3時36分30秒,火勢燒至劉某全身,造成劉某死亡,其間未顯示有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到場,直至3時47分,劉某被巡邏人員發現。
隨后,劉某家人提起訴訟,認為敬老院第一,劉某丙日常身體情況并非一定需要束縛帶進行約束;第二,敬老院未規范使用束縛帶,而是僅用一個易燃的尼龍繩,造成劉某在危急時刻不能自行解開;第三,護理員孫某未盡到看護責任,因此提出應認定敬老院負全責。
但敬老院認為,三方已簽署合同,在《老人外出與自由活動約定》中明確,“老人在敬老院內自由活動、不同意老人自主決定離院外出,如因老人違反上述規定、指令或因老人自身過錯原因、疾病而導致的其自身或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由老人及監護人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敬老院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在《住養人員安全告知書》中也有載明,“為避免躁動的老人、座椅不穩的老人、認知障礙的老人出現跌倒等意外,為避免有攻擊性和傷害性行為的老人傷害他人,敬老院采取保護性措施,由此可能會出現軟組織損傷、皮膚損傷等情況。”因此,應當負部分責任。
對此,法院一審認定,劉某系因失火死亡,而火情引起的直接原因在于劉某丙自己使用打火機燃燒固定繩所致,劉某丙雖然行動不便,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可以預見其上述行為的危險性,劉某丙就其死亡自身存在過錯。而敬老院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對劉某的死亡顯然存在過錯,應該承擔30%的賠償責任。最終,針對劉某家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861,900元、喪葬費73,842元,敬老院應賠償上述損失合計1,935,742元的30%,計580,722.60元。此外,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定15,000元和律師費認定10,000元。總計605,722.60元。
隨后,劉某家屬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來源 廣州日報
編輯 高欣奕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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