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洗錢犯罪逐漸進入大眾視野,而 “自洗錢” 作為洗錢犯罪的特殊形態,也引發了廣泛關注。所謂 “自洗錢”,簡單來說就是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實施犯罪后,又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進行 “清洗”,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為。
網友咨詢:
“自洗錢”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連晨凱律師解答:
“自洗錢” 行為已被明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將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洗錢罪上游犯罪主要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七類。自洗錢行為是為了保全先前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狀態,洗錢犯罪也已不再是單純地“物理層面”上轉移贓物,而是通過一系列復雜的漂白行為將“黑錢”合法化,法益侵害程度深、刑事追究難度大,已不是上游犯罪行為的自然延伸,后續的 “自洗錢” 行為將被認定為洗錢罪。
認定“自洗錢”犯罪,行為人必須要具有洗錢的故意和洗錢的行為,否則不能認定。比如,實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沒有實施洗錢行為的,不能認定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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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晨凱律師補充:
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三)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實施洗錢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洗錢數額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連晨凱律師
河南元相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大學畢業后先后在檢察院和統戰部門工作過,被借調辦過案、參與拍過微電影、立過功、駐過村,又搞了幾年宗教工作,本來學的是法律,差點變成法師。所以決定還是干律師吧,感謝家人朋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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