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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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據此,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那么,如果現有技術系侵權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公開的技術方案,還能據此抗辯嗎?
最高院公報案例《上海環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東法瑞納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明確: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據以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現有技術系其本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違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公開的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對其基于該技術方案的現有技術抗辯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為:關于法瑞納公司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的問題。
本案中,法瑞納公司對于被訴侵權產品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并無異議。其對于不侵權抗辯的主要理由是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具體包括兩項:一是法瑞納公司在須知網公開的文章及圖片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為公眾所知;二是法瑞納公司將涉案兒童推車租賃設備交付承運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為公眾所知。
1.關于法瑞納公司在須知網公開的文章及圖片是否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為公眾所知
現有技術抗辯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社會公眾遭受不當授權的專利權人提出的侵權訴訟的侵擾,在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之外提供更為便捷的救濟措施;另一方面,其也為善意使用現有技術的社會公眾提供一種穩定的合理預期,可以對自身行為進行合理預測和評價。就前者而言,不當授權的專利顯然不應獲得法律保護,社會公眾可以自由使用該項技術。對后者而言,不論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只要行為人使用的是現有技術,即可以合法使用。因此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屬于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公開出版、公開使用方式公開的技術),均可以作為被訴侵權人提出現有技術抗辯的依據。
但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同時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一項民事訴訟中的侵權抗辯事由,現有技術抗辯的行使也應遵循上述民法基本原則,被訴侵權人在有關抗辯事由中應當是善意或者無過錯的一方,任何人不能因自身違法或不當行為而獲得利益。如果被訴侵權人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現有技術,系由其本人或者由其授意的第三人違反明示或者默示保密義務而公開的技術方案,則該被訴侵權人不得依據該項現有技術主張現有技術抗辯,否則將使得被訴侵權人因自身違法公開行為而獲得利益,明顯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和專利法立法精神。
本案中,根據環莘公司與法瑞納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簽訂的《采購合同》的約定,環莘公司采購的兒童推車租賃設備及相關設計的專利權屬于環莘公司,且法瑞納公司對兒童推車租賃設備的知識產權、產品資料、業務模式、軟件功能負有保密義務。據此,法瑞納公司在須知網公開文章及圖片的行為屬于違反合同保密義務的披露行為。法瑞納公司未經專利權人環莘公司同意而公開涉案專利技術方案,違反合同義務,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和可責難性,基于前述有關民法基本原則,其不能依據該項現有技術主張現有技術抗辯。法瑞納公司二審提交的相關反證不能用于支持其所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2.關于法瑞納公司將涉案兒童推車租賃設備交付承運是否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為公眾所知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瑞納公司主張其交付承運的產品使得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公開,其就應當對交付承運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本案中,法瑞納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交付承運的產品處于公眾想獲知就能夠獲知其技術內容的狀態。
首先,法瑞納公司作為寄件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交付承運時處于何種包裝狀態,即沒有證據證明其交付承運的產品未經密封包裝而處于隨時可見的狀態;亦未證明兒童手推車類產品在交付承運時通常采用不包裝或者透明材料包裝的方式。故原審法院以環莘公司無證據表明其要求法瑞納公司對運輸中產品采取保密措施而推定相關產品處于公開狀態,既不符合民事舉證規則,也缺乏合理性。
其次,即使法瑞納公司交付承運的產品未經密封包裝,也不能就此認為其處于公眾想獲知就能夠獲知其技術內容的狀態。一般而言,產品只有進入市場銷售環節,才可以推定為公眾所知。運輸、倉儲等過程一般相對封閉,在運輸、倉儲等過程中,產品并不處于公眾可以自由接觸或觀察的狀態,并非公眾想獲知就能夠獲知。而負責運輸、倉儲的人員,即使對于交付運輸、倉儲的產品有所接觸、甚至對所涉產品的技術方案有一定了解,因其對產品負有法定或者約定的保管、看護義務,也不能認定其屬于專利法上的公眾,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著針對不特定人員的對外展示、宣傳等公開產品及其技術內容的事實。
本案中,法瑞納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在承運過程中,承運人員存在針對不特定人員的對外展示、宣傳等披露產品及其技術內容的行為,進而使得涉案產品及其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獲知就能夠獲知的狀態。
因此,法瑞納公司將相關產品交付承運并未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為公眾所知,原審法院關于相關產品交付承運人運輸后即因投入市場而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被公開的認定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法瑞納公司主張的兩項現有技術抗辯均不能成立,環莘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并非無邊界,其核心前提是被訴侵權人的行為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保密義務公開技術方案的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被訴侵權人不能據此主張現有技術抗辯。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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